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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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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
2018年12月19日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2018年)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2018年)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作出修改

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作出修改

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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