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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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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
2018年12月29日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8年)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將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修改為「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併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三、將第六十六條中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修改為「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合併編制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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