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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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2001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2010年2月26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2020年)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010年)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以著作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本決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調整後,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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