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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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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04年)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

  二、第五十條修改為:「公司申請其發行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由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後,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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