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職責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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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職責問題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6月22日於北京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憲法有關規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為了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的職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中規定的「法律委員會」的職責,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承擔。

  二、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繼續承擔統一審議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礎上,增加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等工作職責。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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