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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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的決議

1989年2月21日於北京市
(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相關文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聽取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姬鵬飛主任委員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有關文件的報告,決定:

  (一)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和三個附件,同時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代擬稿)》、《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自公布之日起至1989年7月底,在香港和全國其他地區廣泛徵求意見。

  (二)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徵求香港各界人士和中央各部門、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意見。

  (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徵求本地區各界人士的意見,並將意見匯總,於1989年8月中旬以前報送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各界人士也可以將意見寄送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秘書處。

  (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主持徵求意見的工作,並根據香港和全國其他各地區、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後,提請1990年舉行的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