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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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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決定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建議,決定:

  一、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立案尚未判決的刑事案件,仍然依照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前有關刑事訴訟的政策、法規和辦案程序辦理。

  二、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如果案件過多,辦案人員不足,不能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期限辦理的,在一九八〇年內,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長辦案期限。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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