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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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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於2016年1月1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廢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0月29日
根據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廢止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反恐怖工作,保障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就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作如下決定:

一、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堅決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嚴密防範、嚴厲懲治恐怖活動。

二、恐怖活動是指以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為目的,採取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以及煽動、資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協助實施上述活動的行為。

恐怖活動組織是指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集團。

恐怖活動人員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

三、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工作。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反恐怖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防範和打擊恐怖活動。

四、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由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根據本決定第二條的規定認定、調整。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公布。

五、國務院公安部門公布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時,應當同時決定對涉及有關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予以凍結。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於涉及國務院公安部門公布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並按照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開展反恐怖國際合作。

七、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凍結涉及恐怖活動資產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制定。

八、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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