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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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
1981年6月10日於北京市
(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上)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幾個法律以來,各地、各部門不斷提出一些法律問題要求解釋。同時,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對某些法律條文的理解不一致,也影響了法律的正確實施。為了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必須加強立法和法律解釋工作。現對法律解釋問題決定如下:

  一、凡關於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

  二、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

  三、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四、凡屬於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制定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凡屬於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由於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對社會主義法制的嚴重破壞和毒害,有些人的法制觀念比較薄弱。同時,對法制的宣傳教育還做得很不夠,許多人對法律還很不熟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各級國家機關、各人民團體,都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和問題,並利用典型案例,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廣大幹部、群眾了解有關的法律規定,逐步普及法律的基本知識,進一步肅清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流毒,教育廣大幹部、群眾,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和公安、檢察、法院等司法工作人員,認真遵守和正確執行法律,依法處理人民內部的各種糾紛,同時要善於運用法律武器,同一切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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