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2021年)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2000年)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24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有效期:2021年12月24日至今 |
(2000年3月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
為更好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經濟工作監督,切實增強監督實效,推動高質量發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結合實踐經驗,作如下決定: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國務院經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承擔有關具體工作。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協助和配合。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保障和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
三、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四十五日前,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進行初步審查,形成初步審查意見,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財政經濟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開展初步審查階段,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開展專項審查,提出專項審查意見,送財政經濟委員會研究處理。
四、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初步審查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其中應當報告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目標、工作任務及相應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編制依據和考慮作出說明和解釋;
(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關於上一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的說明和本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安排;
(四)初步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初步審查的重點是: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成情況,特別是主要目標和任務的完成情況;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的指導思想應當符合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特別是資源、財力、環境實際支撐能力,符合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基本要求,有利於經濟社會長期健康發展;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應當符合完善體制機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針對性強且切實可行,財政政策、貨幣政策應當與主要目標相匹配。
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總體評價,需要關注的主要問題;
(二)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和計劃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評價,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報告和計劃草案提出建議。
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的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八月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國務院研究處理,國務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國務院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結合上半年經濟形勢分析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分析報告。
八、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監督的重點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應當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要求,符合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各項目標和任務要求;主要目標特別是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進展情況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進度安排;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應當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及其原因,對未達到預期進度的指標和任務應當作出說明和解釋,提出具有針對性且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順利完成。
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在每年四月、七月和十月中旬分別召開季度經濟形勢分析會議,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的匯報,進行分析研究,將會議對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的分析和提出的意見建議向委員長會議報告,並以會議紀要和簡報形式發送國務院辦公廳及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的初步審查和審查,參照本決定第三條、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的前一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圍繞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編制工作開展專題調研,聽取調研工作情況的報告,並將調研報告送有關方面研究參考,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做好準備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具體組織工作,擬定調研工作方案,協調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開展專題調研,匯總集成調研成果。
十一、對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初步審查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
(二)關於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及其編制情況的說明,其中應當對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本五年規劃綱要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的編制依據和考慮等作出說明和解釋;
(三)關於重大工程項目的安排;
(四)初步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二、對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初步審查的重點是: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本五年規劃綱要編制的指導思想應當符合黨中央關於五年規劃的建議精神,能夠發揮未來五年發展藍圖和行動綱領的作用;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我國國情和發展階段,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符合國家中長期發展戰略目標,兼顧必要性與可行性;主要政策取向應當符合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針對性強且切實可行。
十三、國務院應當加強對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有針對性地做好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監督工作,推動五年規劃綱要順利實施。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材料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十四、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中期階段,國務院應當將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國務院研究處理,國務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國務院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開展專題調研,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研報告。
對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中期評估的監督重點是: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應當符合黨中央的建議精神,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要求;主要目標特別是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進展情況應當符合五年規劃綱要進度安排;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應當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及其原因,對未達到預期進度的指標和任務應當作出解釋和說明,提出有針對性且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動五年規劃綱要順利完成。
十五、國務院應當對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與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的五年規劃綱要草案一併印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五年規劃綱要的總結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指標完成情況;
(二)重點任務落實情況;
(三)重大工程項目實施情況;
(四)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五)相關意見建議。
十六、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進行調整:
(一)因國內外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宏觀調控政策取向和主要目標、重點任務等必須作出重大調整的;
(二)國家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進入緊急狀態等導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無法正常執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導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無法正常執行或者完成的。
十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國務院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調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遲於當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規劃綱要調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遲於其實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況外,國務院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調整方案報送常務委員會。
除特殊情況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四十五日前,將國務院的調整方案送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並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調整方案,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圍繞黨和國家經濟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強監督,重點關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加強科技創新、推動區域協調發展、堅持綠色低碳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共同富裕、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等方面工作落實情況,必要時可以聽取和審議國務院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專題詢問或者作出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做好相關工作,督促國務院有關部門更好地推進落實工作。
十九、國務院對事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作出說明:
(一)因國際經濟形勢或者國內經濟運行發生重大變化需要對宏觀調控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調整;
(二)涉及國計民生、國家經濟安全、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經濟體制改革或者對外開放方案出台前;
(三)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給國家財產、集體財產、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重大事件發生後;
(四)其他有必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的重大經濟事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依法作出決定決議,也可以將討論中的意見建議轉送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二十、對涉及面廣、影響深遠、投資巨大的國家特別重大建設項目,國務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議並作出決定。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安排,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對前款所述議案進行初步審查,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重大工程項目和本決定第二十條所述的國家特別重大建設項目等,根據需要聽取國務院的工作匯報,進行審議,認為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排,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對前款所述項目的實施情況開展專題調研,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專題調研報告。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供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實施情況的有關材料。
二十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金融工作的監督。國務院應當在每年十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下列情況:
(一)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二)金融業運行情況和監督管理工作情況;
(三)金融支持實體經濟情況;
(四)金融體系改革和對外開放情況;
(五)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隱患情況。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金融運行數據和相關材料,配合支持跟蹤監督工作。
二十三、同外國或者國際組織締結有關經濟方面的條約和協定,凡根據締結條約程序法的規定,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准或者加入的,由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提請審議決定。按照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有關規定,可以將議案交由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審議意見。
上述條約和協定的修改、廢除或者退出,比照其締結的程序辦理。
二十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專題調研等方式,加強對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經濟工作的監督。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排,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召開會議,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運用審計監督、財會監督和統計監督成果,聘請研究機構和專家學者,委託第三方評估,利用大數據技術等,提高經濟工作監督效能。
二十五、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經濟工作監督中作出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等,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跟蹤監督,督促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決議和決定,認真研究處理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反饋。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有關情況聽取和審議國務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國務院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決定決議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跟蹤監督的具體工作。
對不執行決定決議或者執行決定決議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加強監督。
二十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經濟工作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報告委員長會議,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批轉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處理,並將結果報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十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應當充分發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作用,認真聽取代表意見建議,主動回應代表關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經濟工作監督聯繫代表工作機制。確定監督項目、開展監督工作,應當認真聽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建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圍繞代表議案建議提出的、代表普遍關注的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組織開展專題調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五年規劃綱要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本決定所列其他事項的監督工作,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方面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有關情況應當通過代表工作機構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有關材料應當及時發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二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討論本決定所列事項時,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和情況說明,並派國務院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匯報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聽取和審議、討論本決定所列事項時,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和情況說明,並派本部門有關負責人到會匯報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要求,利用國家電子政務網等方式,定期提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數據和相關材料。
二十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情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向社會公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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