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八條關於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的規定,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在1998年年底以前進行換屆選舉。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