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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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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為推動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切實依法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特作如下決定:

一、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

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庭的設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知識產權案件的類型和數量確定。

二、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不服國務院行政部門裁定或者決定而提起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知識產權法院對第一款規定的案件實行跨區域管轄。在知識產權法院設立的三年內,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轄市)實行跨區域管轄。

三、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市的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著作權、商標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四、知識產權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五、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監督。知識產權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

六、知識產權法院院長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庭長、審判員和審判委員會委員,由知識產權法院院長提請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知識產權法院對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七、本決定施行滿三年,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決定的實施情況。

八、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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