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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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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問題的決定
(1958年3月1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五次會議通過 1958年3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一屆95次會議)


  1958年3月1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五次會議決定:由於行政區域的擴大或者建制的合併,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可以超過選舉法規定的名額。省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需要超過選舉法規定的時候,由國務院批准。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需要超過選舉法規定的時候,由省級人民委員會批准。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需要超過選舉法規定的時候,由縣級人民委員會批准。
  由於行政區域的擴大或者建制的合併,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該選舉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需要超過選舉法規定的時候,由上一級人民委員會批准。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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