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自留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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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自留地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57年6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六次會議通過)



  1957年6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六次會議討論了國務院周恩來總理提出的關於適當增加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自留地的議案,決定對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第十六條作如下補充規定:農業生產合作社可以根據需要和當地條件,抽出一定數量的土地分配給社員種植豬飼料。分配給每戶社員的這種土地的數量,按照每戶社員養豬頭數的多少決定。每人使用的這種土地,連同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所規定的分配給社員種植蔬菜的土地,合計不能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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