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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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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12月28日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

一、廢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據此實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在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收容教育的人員,解除收容教育,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本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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