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二百三十二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州區等五十九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期限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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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授權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二百三十二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州區等五十九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期限的決定

2017年12月27日於北京市
(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了進一步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穩妥有序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更好地總結試點經驗,為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打好基礎,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二百三十二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現薊州區)等五十九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施行期限屆滿後,試點期限延長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延長期滿,國務院應當就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對實踐證明可行的,國務院應當提出修改相關法律的意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在試點期限屆滿後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本決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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