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關於確定三國國界交界點的條約》的決定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關於確定三國國界交界點的條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10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關於確定三國國界交界點的條約》;2007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批准、通過、開始施行)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長武大偉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6年10月10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關於確定三國國界交界點的條約》。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