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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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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
2020年4月29日於北京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批准2018年11月3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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