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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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 2020年4月29日於北京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批准2018年11月3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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