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關於修改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的〈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的議定書》、《關於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議定書》和《關於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地區反恐怖機構的協定〉的議定書》的決定
外觀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地區反恐怖機構的協定》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關於修改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的〈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的議定書》、《關於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議定書》和《關於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地區反恐怖機構的協定〉的議定書》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6月25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關於修改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的〈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的議定書》、《關於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議定書》和《關於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地區反恐怖機構的協定〉的議定書》的決定
(2004年6月25日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批准外交部部長李肇星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3年9月5日在塔什干簽署的《關於修改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的〈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的議定書》、《關於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議定書》和《關於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地區反恐怖機構的協定〉的議定書》。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