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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關於修改2002年6月7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議定書》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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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關於修改2002年6月7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議定書》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12月29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07年/第一號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附:

  1. 關於修改2002年6月7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議定書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關於修改2002年6月7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議定書》的決定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批准國家主席胡錦濤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6年6月15日在上海簽署的《關於修改2002年6月7日在聖彼得堡(俄羅斯聯邦)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議定書》。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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