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制止與國際民用航空有關的非法行為的公約》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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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制止與國際民用航空有關的非法行為的公約》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0月3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六號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附:

  1. 制止與國際民用航空有關的非法行為的公約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定:批准2010年9月10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在北京簽署的《制止與國際民用航空有關的非法行為的公約》(以下稱《北京公約》),同時聲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北京公約》第二十條第一款的約束。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北京公約》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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