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的決定
外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8月28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 |
(2005年8月28日通過) 附: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的決定
(2005年8月28日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批准於1958年6月25日經第42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同時聲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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