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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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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一九六六年/第一號

(1966年3月29日通過)

  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三屆第10號)

  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議:批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制定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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