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設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西藏分院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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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設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西藏分院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撤銷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西藏分院的決議
(1958年6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七次會議通過)

  1958年6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七次會議決議: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在西藏設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西藏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西藏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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