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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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4月29日於北京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推動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政策落地,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後),暫時調整適用的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必須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制度,有效防控風險,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並就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中期報告。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本決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授權國務院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目錄
序號 法律規定 調整內容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對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由國務院批准的土地徵收事項,由國務院授權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嚴格落實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政策,確保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建設用地在現有基礎上不增加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完善落實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權限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下放至海南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在嚴格實施引進種質資源的隔離與監管,防止生物入侵,加強風險評估和檢疫監管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完善落實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四條第二款 非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外國籍船舶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
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將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港口開展中資方便旗遊輪海上游業務的郵輪企業(經營主體)及郵輪的市場准入許可、僅涉及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港口的外籍郵輪多點掛靠航線許可權限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放至海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基於海南海域情況及海南國際郵輪發展狀況,在五星紅旗郵輪投入運營前,允許中資郵輪運輸經營主體在海南三亞、海口郵輪港開展中資方便旗遊輪海上游業務。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組織相關部門及三亞、海口市人民政府依職責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對試點經營主體郵輪運營的監管。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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