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試行期屆滿後有關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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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試行期屆滿後有關問題的決定
2015年12月27日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積累經驗,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中調整的行政審批,尚未修改有關法律規定的,在廣東省繼續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由國務院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2018年1月1日前未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本決定自2015年1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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