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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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的決定
2020年8月11日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發揮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的專業作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開展試點工作,符合條件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的,可以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具體試點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試點期限為三年,自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試點期間,國務院要依法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試點期滿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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