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 (2019年)
外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 2019年10月26日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上) 有效期:2019年12月1日—2022年12月1日(不含本日)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 (2021年) |
(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後)。上述調整在三年內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國務院應當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意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在試點期滿後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本決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序號 | 名稱 | 法律規定 | 調整內容 |
---|---|---|---|
1 |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九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 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 |
直接取消審批(取消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 |
2 | 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條第一款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
直接取消審批 |
3 |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三十四條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託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
直接取消審批 |
4 | 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
審批改為備案 |
5 | 報關企業註冊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十一條第一款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必須依法經海關註冊登記。未依法經海關註冊登記,不得從事報關業務。 |
審批改為備案 |
6 |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
實行告知承諾(當事人承諾符合消防安全標準並提供相關材料的,消防救援機構不再進行實質性審查,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
7 | 林草種子(進出口)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第九十三條 草種、煙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
優化審批服務(取消省級林草部門實施的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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