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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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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9年12月28日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深化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提升司法效能,促進司法公正,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市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南京、蘇州、杭州、寧波、合肥、福州、廈門、濟南、鄭州、洛陽、武漢、廣州、深圳、成都、貴陽、昆明、西安、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其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廣州互聯網法院,就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完善小額訴訟程序、完善簡易程序規則、擴大獨任制適用範圍、健全電子訴訟規則等,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試點期間,試點法院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條。試點工作應當遵循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促進提升司法效率,確保司法公正。試點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研究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試點期限為二年,自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試點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中期報告。試點期滿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本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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