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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實施管轄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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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實施管轄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29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
有效期:2023年12月29日至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第一號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實施管轄的議案。

會議認為,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實施管轄並用於澳門輕軌東線項目建設,有利於更好發揮項目的經濟社會效益,加強澳門與內地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推動澳門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鑒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一、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自國務院根據本決定第二條批覆的移交管轄之日起,在本決定第三條規定的期限內對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實施管轄。

二、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管轄的陸地和海域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關閘廣場與馬場北大馬路交界處北側、廣東省珠海市拱北隧道南側、澳門特別行政區關閘澳門邊檢大樓東側、廣東省珠海市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分界線西側。相關陸地和海域的移交管轄日期以及具體坐標和面積,由國務院確定。在本決定第三條規定的期限內不得變更上述區域的用途。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租賃方式取得相關陸地和海域使用權,租賃期限自相關陸地和海域移交管轄之日起至2049年12月19日止。租賃期限屆滿,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續期。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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