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10月31日於北京市
(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6年/第35號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的議案,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關於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草案)。會議認為,為了緩解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交往日益增多帶來的陸路通關壓力,適應深圳市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交通運輸和便利通關的客觀要求,促進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的人員交流和經貿往來,推動兩地經濟共同發展,在深圳灣口岸內設立港方口岸區,專用於人員、交通工具、貨物的通關查驗,是必要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一、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深圳灣口岸啟用之日起,對該口岸所設港方口岸區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實施管轄。

  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行禁區式管理。

  二、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的範圍,由國務院規定。

  三、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土地使用期限,由國務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