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死刑案件核准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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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死刑案件核准問題的決定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為了及時打擊現行的殺人、搶劫、強姦、爆炸、放火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現對死刑案件核准問題,作如下決定:

  一、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內,對犯有殺人、搶劫、強姦、爆炸、放火、投毒、決水和破壞交通、電力等設備的罪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死刑的,或者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經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的,都不必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對反革命犯和貪污犯等判處死刑,仍然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死刑覆核程序」的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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