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由對外經濟貿易部行使原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的批准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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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由對外經濟貿易部行使原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的批准權的決定
(1983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問題的決議》決定「將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對外貿易部、對外經濟聯絡部和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合併,設立對外經濟貿易部。」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的涉外經濟法規規定由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行使的批准權,相應由對外經濟貿易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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