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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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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決定
1997年5月9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1997年/第三號
(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對新一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決定如下:

北京市 781名;
天津市 710名;
河北省 779名;
山西省 552名;
內蒙古自治區 544名;
遼寧省 619名;
吉林省 520名;
黑龍江省 589名;
上海市 870名;
江蘇省 808名;
浙江省 641名;
安徽省 750名;
福建省 561名;
江西省 613名;
山東省 930名;
河南省 957名;
湖北省 732名;
湖南省 774名;
廣東省 803名;
廣西壯族自治區 703名;
海南省 397名;
重慶市 870名;
四川省 894名;
貴州省 607名;
雲南省 638名;
西藏自治區 445名;
陝西省 579名;
甘肅省 509名;
青海省 399名;
寧夏回族自治區 423名;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 547名;
共計: 20544名。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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