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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民族委員會法案委員會和國防委員會中的右派分子黃紹竑等十人的職務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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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民族委員會法案委員會和國防委員會中的右派分子黃紹竑等十人的職務的建議
1958年1月3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民族委員會法案委員會和國防委員會中的右派分子黃紹竑等十人的職務的決議

1957年6月26日至7月15日舉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曾經把關於撤銷右派分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和其他職務問題,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酌量情況處理。現在就這個問題提出建議如下:

(一)截至這次大會以前,已經由原選舉單位正式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右派分子有錢端升、沈志遠、楊逸棠、江豐、劉蘭畦、沙文漢、楊思一、王國松、李士豪、宋雲彬、姚順甫、馮雪峰、曾昭掄、向德、譚惕吾、雷天覺16人。其中錢端升所擔任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案委員會委員、曾昭掄所擔任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委員,當然隨着代表資格的撤銷而撤銷。

(二)關於右派分子章乃器、潘大逵、曾庶凡、黃紹竑、陳銘樞、黃現璠、費振東、喬傳珏、馬哲民、章伯鈞、葉篤義、程士范、潘鍔鏱、羅隆基、費孝通、儲安平、錢偉長、錢孫卿、歐百川、王天錫、韓兆鶚、丁玲、張東木、謝雪紅、楊子恆、鄭立齊、黃琪翔、李伯球、徐鑄成、黃藥眠、王毅齊、張軫、張雲川、朱君允、畢鳴岐、譚志清、龍雲、李琢菴38人的代表資格問題,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已經向大會提出建議,認為他們已經喪失繼續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合法根據,不應當出席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因此,常務委員會決定建議大會罷免黃紹竑、龍雲、陳銘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職務,罷免費孝通、黃現璠、歐百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委員的職務,罷免張雲川、陳銘樞、黃紹竑、黃琪翔、謝雪紅、羅隆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案委員會委員的職務,罷免龍雲國防委員會副主席的職務,罷免黃琪翔國防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請大會予以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8年1月3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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