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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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準備工作機構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3年7月2日於北京市
(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
(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準備工作機構的決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該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其職責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成立前,為1997年我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實現平穩過渡,進行各項有關準備工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由內地和香港的各方面人士和專家組成,其中香港委員不少於百分之五十。

  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成立後結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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