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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組成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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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組成的補充規定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2年/第21號
(2002年6月29日通過)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第五條作如下補充規定:

  沒有參加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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