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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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2004年4月2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董建華2004年4月15日提交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並在會前徵詢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香港各界人士、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製發展專責小組的意見,同時徵求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中充分注意到近期香港社會對2007年以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的關注,其中包括一些團體和人士希望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意見。

  會議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已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應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應符合香港基本法的上述原則和規定。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改變,都應遵循與香港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相協調,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均衡參與,有利於行政主導體制的有效運行,有利於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等原則。

  會議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香港居民所享有的民主權利是前所未有的。第一任行政長官由400人組成的推選委員會選舉產生,第二任行政長官由8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立法會60名議員中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已由第一屆立法會的20名增加到第二屆立法會的24名,今年9月產生的第三屆立法會將達至30名。香港實行民主選舉的歷史不長,香港居民行使參與推選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民主權利,至今不到7年。香港回歸祖國以來,立法會中分區直選議員的數量已有相當幅度的增加,在達至分區直選議員和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各占一半的格局後,對香港社會整體運作的影響,尤其是對行政主導體制的影響尚有待實踐檢驗。加之目前香港社會各界對於2007年以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何確定仍存在較大分歧,尚未形成廣泛共識。在此情況下,實現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和香港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條件還不具備。

  鑒此,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決定如下:

  一、200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2008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占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維持不變。

  二、在不違反本決定第一條的前提下,200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和2008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按照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和附件一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

  會議認為,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地發展民主,是中央堅定不移的一貫立場。隨着香港社會各方面的發展和進步,經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香港居民的共同努力,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民主制度一定能夠不斷地向前發展,最終達至香港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和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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