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1956年直轄市和縣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外觀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1956年直轄市和縣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6年5月12日 |
根據1987年11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廢止 |
(1956年5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中國人大網法律文件文獻資料有雙版本,標題全同。標示年月日時,版本一用印度阿拉伯數字,但版本二用漢字。 |
版本一
[編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6年5月12日第四十次會議根據1955年3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第一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問題的決定第二項的規定,討論了1956年直轄市和縣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問題,決定: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1956年的選舉,在7月至12月間進行,基層選舉一律在11月底以前完成。
版本二
[編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二日第四十次會議根據一九五五年三月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第一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問題的決定第二項的規定,討論了一九五六年直轄市和縣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問題,決定: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一九五六年的選舉,在七月至十二月間進行,基層選舉一律在十一月底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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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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