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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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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張春賢
2021年12月21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一號
——2021年12月21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2021年12月21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張春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消防法是規範和促進消防事業的重要法律。消防法於1998年制定,2008年全面修訂,2019年和2021年進行了兩次修正。實施20多年來,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辦好發展和安全兩件大事,把安全發展貫穿國家發展各領域和全過程;要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在「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起點上,開展消防法執法檢查,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發展的重要論述精神,推動消防法有效實施,推進消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人民群眾高品質生活的重要舉措。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執法檢查組織實施的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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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執法檢查是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點監督工作,栗戰書委員長高度重視。執法檢查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張春賢、王東明、白瑪赤林擔任組長,社會委主任委員何毅亭任副組長。7月22日,檢查組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王晨副委員長作動員講話,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消防工作的重要論述,聽取應急管理部、教育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等5個部門匯報。8月至10月,檢查組分4個小組,赴黑龍江、海南、北京、天津、寧夏、遼寧等6個省(區、市)開展檢查,委託山西等8個省(區、市)人大常委會進行自查。11月16日,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王晨副委員長作總結講話,部署後續工作,研究討論報告。本次執法檢查緊扣人大監督定位和消防工作特點,主要體現在4個方面。

一是堅持發揚民主,充分發揮代表和群眾監督作用。尊重代表主體地位,邀請提出相關議案建議、具有相關專業背景、在消防重點單位工作的近20名全國人大代表參加實地檢查。召開2次人大代表座談會,研究討論消防法實施和修改的問題。通過「線上+線下」2個渠道,充分聽取代表和群眾的意見建議。其中,上海面向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開展網上調查,形成1272份有效問卷。四川向有關單位和公眾發放問卷4000餘份。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紮實開展廣泛檢查和抽查暗訪。為全面真實反映消防法在各領域、各主體的實施情況,執法檢查組深入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村委會、居委會以及消防站、住宅區、學校、醫院、酒店、高層建築、養老機構、糧庫、港口、化工基地、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大型商業綜合體、文物保護單位等近20類場所進行實地檢查。並着重對人員聚集程度高的學校、醫院、地鐵站、商業綜合體等進行隨機抽查和暗訪,確保增強監督實效。

三是堅持科學方法,邀請專家全程參與和第三方評估。各檢查小組都邀請一名消防專家參與實地檢查。上海、山西等省級人大在自查中也普遍邀請消防專家全程參加。同時,檢查組委託中國政法大學開展第三方評估。評估組深入四川、廣東、湖北調研座談,形成7篇調研報告和《消防法實施情況第三方評估報告》,指出8個方面問題,提出25條意見建議。

四是堅持生命至上,同步推進執法檢查和整改落實。為及時消除安全隱患,9月13日,檢查組召開消防法實施情況交流暨執法檢查推進會,要求對檢查發現的消防安全隱患開列問題清單,督促相關單位邊查邊改、立查立改,切實解決問題,保障人民安全。同時,圍繞消防體制改革和消防事業發展存在的困難,邊檢查邊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建議,為適時啟動消防法修改完善工作提供參考和依據。

二、消防法促進和保障消防事業實現長足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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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共7章74條,主要對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進行規範。執法檢查發現,消防法實施總體到位,主要條款和硬性規定都得到了比較好的落實。特別是2018年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以來,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以及其他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積極推動消防法實施,不斷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促進消防事業取得了新的重大進展。

一是消防形勢總體平穩。「十三五」期間,我國火災亡人數、傷人數同比下降0.7%、0.2%,重大火災起數及亡人數同比下降38.1%、32.3%;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檢查社會單位4000萬餘家,督改火災隱患5800萬餘處,臨時查封64.6萬餘家,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和施工42.3萬餘家。其中,北京出動消防指戰員16萬人次,確保8906場重要勤務和重大活動消防安全萬無一失。問卷調查顯示,各地每年至少組織兩次集中消防安全檢查,83%的受訪者認為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實施效果較好,能夠有效杜絕消防安全隱患。

二是消防法制更加健全。各地各部門加快消防法配套法規制度建設,先後制定、修訂了71部地方性法規、10件部門規章、152件政府規章、508個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各地還結合實際,推出了一批創新性法規政策。海南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消防條例》,開創自由貿易港專項消防立法的先河;天津先後四次修訂《天津市消防條例》,為加強消防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山西出台《文物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有效化解文物建築消防風險;廣西出台《專職消防隊管理辦法》,探索鄉鎮政府專職隊伍建設;遼寧出台《火災事故責任調查規定》,明確消防救援機構在火災事故責任調查中的主導地位和工作要求。

三是消防改革成效明顯。消防機構改革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改革順利推進,消防執法改革不斷深化。堅持「放管服」改革,優化建設工程消防審驗制度,取消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監測和消防安全評估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許可,全面實行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制,放寬消防產品市場准入限制。初步構建起以源頭把關為底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重點監管為補充、信用監管為基礎、「互聯網+監管」為支撐、火災責任調查處理為保障的新型消防監管體系。福建結合鄉鎮(街道)機構改革,將消防監督執法事項納入鄉鎮(街道)行使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賦予部分消防行政處罰權;三明等地還專門在鄉鎮設立消防所履行消防監督職責。

四是消防能力大幅提升。經費投入、設施裝備、隊伍建設等都有了質的提高。「十三五」期間,中央和地方財政共投入消防經費4371億元,新建消防救援站2349個、市政消火栓69.8萬個,新增消防車1.2萬輛、消防員防護裝備151萬件(套)、滅火器材47萬件(套)、搶險救援器材35.7萬件(套)。寧夏對消防設施和裝備的資金投入較「十二五」期間增幅超過60%。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踐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訓詞精神,實現從「單一災種」向「全災種、大應急」轉變。「十三五」期間共出動660萬次,營救轉移遇險人員373.6萬人。同時,組建2808支高層、地下、山嶽等專業救援隊。政府和企業專職消防力量達到28萬人。黑龍江針對化工行業占比大、風險高的問題,組建3支重型、5支輕型化工滅火救援編隊。天津在全國率先推行崗位能力等級達標考評,3600餘名消防員考取了專業資格。北京消防接處警平均時間縮短4分22秒,實現了接警短、出動快、到場快、展開快的初戰目標。

長期以來,消防救援隊伍堅持紀律部隊建設標準,弘揚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始終同老百姓貼得最近、聯繫最緊,救民於水火、助民於危難、給人民以力量。全年365天、每天24小時駐勤備戰和出警作戰,隨時面對極端情況和生死考驗,近十年,134名消防救援隊伍指戰員在滅火救援戰鬥中英勇犧牲,205名指戰員因公犧牲,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出了突出貢獻,無愧為黨和人民的忠誠衛士!

三、消防法實施存在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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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檢查發現,消防法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條文還沒有得到完全落實,「大火巨災」「小火亡人」「新領域新業態火災」隱患依然存在,消防安全形勢依然嚴峻。

(一)法律實施的兩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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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歷史欠賬和短板。與經濟快速發展的奇蹟相比,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相比,消防事業存在不適應、不匹配的問題,薄弱環節依然較多。

典型領域:消防設施建設。全國仍有907個縣(市、區)和開發區尚未組建消防救援站,全國城市消防站缺建40%以上,市政消火栓欠賬率近15%。農村地區公共消防基礎設施欠賬更為嚴重。山西「十三五」規劃全省應建消防站259個,實建208個,缺建51個,缺建率20%。四川目前尚有67個縣級行政區劃和開發區沒有建立消防救援站。內蒙古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全區應建消防救援站302個,目前僅建成148個。

二是新興風險和挑戰。新技術、新材料、新業態不斷衍生新風險,電動自行車、新能源汽車,氫能、光伏、鋰電等儲能設施,天然氣泄漏和大型倉儲物流場所等火災爆炸事故呈增長態勢。

典型領域:電動自行車火災。我國電動自行車保有量超過3億輛,產量仍在快速增長,火災風險急劇增加。2021年1月至10月,全國發生電動自行車及其電池故障引發的火災共1.4萬餘起,死亡41人,受傷157人。其中北京496起,造成13人死亡。電動自行車的維修、改裝、停放、使用等,以及鋰電池的充電、報廢和回收等環節管理不規範,存在非法改裝、入戶充電、過度使用和電池老化等問題,滋生大量安全隱患。特別是由於戶外充電樁不足、充電價格不均等原因,入戶充電問題比較普遍,「人車同屋」導致火災亡人率居高不下。

(二)問題集中的四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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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責任落實不到位與部門協作不順暢並存

消防法第2條規定,「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目前,部分地方的責任落實一定程度上存在「上熱中溫下冷」的問題,各部門之間協作聯動有待繼續加強。

1.地方政府領導責任。個別地方新發展理念樹得不牢,統籌發展與安全有差距,對消防工作重視不夠、投入不足,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滯後於經濟社會發展。在產業規劃、招商引資、項目建設中審核把關不嚴,放鬆消防安全要求。政府消防議事協調機構不健全,有的未建立消防安全委員會或聯席會議制度,有的沒有實體化運轉,協調指導、工作督辦作用發揮不明顯。消防工作考評激勵機制不完善,推動消防安全責任落實的效果有待提升。

2.社會單位主體責任。消防法第16條規定了各類主體應當履行的7項消防安全職責。部分企業重效益、輕安全,沒有建立完整的消防安全制度,日常管理不規範,消防設施故障損壞、疏散通道堵塞和違規施工、違章作業等問題較為普遍,滅火應急預案制定不科學、演練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等「關鍵少數」不具備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水平較低,管理不嚴格,造成火災隱患難以及時排除,應急處置能力不足。

3.部門監管協調聯動。國家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後,消防救援機構和公安、住建等部門的職責邊界不夠清晰,監管合力有待加強。一是公安。消防法第53條規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但各地實際負責範圍差異較大,且僅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謊報火警等5類涉及消防的行政案件進行執法,對大部分消防行政處罰案件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二是住房和城鄉建設。專業建設工程的消防審驗和工程管理協調機制有待完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對消防技術服務、單位建築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關係和管理權限不夠明確。三是其他部門。鐵路、港航、民航系統的交通工具和車站、港口碼頭、機場等,消防監管範圍尚未明確,對密室逃脫、電競酒店、民宿、校外培訓、儲能電站、電動自行車、經營性農村自建房等消防安全新產業、新業態監管職責存在盲區。

二是城市高風險與鄉村低設防現象並存

城市和鄉村消防工作基礎不同,法律實施面臨的挑戰不同,但在基層消防治理等方面存在相近相通的問題。

1.城市。我國新型城鎮化快速推進,城市人口密集、人員流動頻繁、產業集聚,高層建築和大型商業綜合體多,建築總量大。部分地區由於發展較早,老舊小區消防設施不足,隱患較多。江蘇有高層建築約7萬棟,100米以上的近千棟,250米以上14棟,地下建築約3億平方米。上海和北京地鐵運營總里程都超過700公里。同時,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與城市發展不相適應,火災防控難度高,一旦發生火災損失巨大。

2.農村。消防法第30條明確加強農村消防工作,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當前,農村公共消防服務供給不足,消防力量薄弱,建築耐火等級低、消防基礎設施標準低,特別是農村自建房缺少必要的消防設施、防火間距不足,火災發生頻率較高。部分歷史文化名村的消防設施嚴重不足。2016年至2020年,農村地區發生火災占比從45.6%升至51.7%。今年截至10月,農村發生火災30.5萬起,占總數的54.4%,遠高於城鎮。

3.基層。鄉鎮街道的職能部門和村委會、居委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部分鄉鎮街道未設置專門的消防職能部門,部分鄉鎮街道消防安全委員會形同虛設,一些小單位小場所存在失控漏管現象。消防法第32條要求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部分村委會、居委會沒有將群眾性消防納入工作任務,未全面履行防火安全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建立志願消防隊等職責。個別地區基層消防安全網格組織弱化、虛化,存在「虛掛空轉」現象,尚未有機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火災防控「最後一公里」有待完全打通。

三是消防意識薄弱與消防知識缺乏並存

消防法第6條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的消防宣傳教育職責。當前,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實際效果還有差距,對重點人群教育培訓的覆蓋面不廣、針對性不強,長效機制有待健全,「小火亡人」事故仍有發生。

1.突出表現。在隨機抽查和實地暗訪中發現的問題,主要集中在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上。例如:部分單位存在安全出口處安裝電子鎖、疏散通道上設置障礙物、防火捲簾下方設置障礙物、安全出口的門不能正常開啟、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對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不熟悉等問題。

2.消防意識。個別單位對消防工作還存在麻痹和僥倖心理,火災公眾責任險參保率較低,對火災隱患熟視無睹,甚至對消防安全檢查有牴觸情緒,對存在的消防隱患整改態度消極。據統計,80%以上重特大火災事故是由於人為因素所致。居民小區違章停車堵塞消防車通道、應急照明設施損壞、電動自行車進樓入戶和「飛線」充電等現象時有發生。今年上半年,上海市人大代表聯繫社區徵求有關城市運行安全的511條意見中,反映占用消防車通道和應急通道兩個問題的共151條,占比近30%。

3.消防知識。公民消防安全常識知曉率總體偏低,普遍不會使用滅火器具,不會撲救初起火災,對逃生自救技能運用比較生疏。消防法第17條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目前,社會單位對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投入不足,應急演練不多,參與人數較少。主要防火責任人缺少處置初起火災的知識和技能,消防安全培訓簡單化,宣傳工作不到位、不紮實。部分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會使用滅火器、不會引導疏散逃生。

四是消防力量不足與職業保障不夠並存

消防法第3章「消防組織」和第4章「滅火救援」,重點對消防救援隊伍進行了規範,明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充分發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專業力量的骨幹作用,明確加強消防技術人才培養。當前,消防隊伍建設有待進一步增強。

1.「人少事多」矛盾突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編制員額19萬人,僅占全國人口的萬分之1.37,遠低於發達國家平均水平,與發展中國家相比也有較大差距。全國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消防站中還有631個沒有編制、2837個達不到最低人員編配標準。改制轉隸後,消防救援隊伍的職責拓展為「全災種、大應急」,廣泛承擔火災爆炸、洪澇災害、地震、泥石流等救援任務,但隊伍數量沒有明顯增加,一線指戰員人均參加滅火救援任務同比增加近30%。

2.職業保障亟待加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身份屬性、撫恤優待、退出機制等有待完善,職業吸引力不強。專職消防員普遍存在待遇保障力度不足、職業認同感低、職業發展空間受限、人員流失量大等問題,特別是一些地方採用勞務派遣等方式招用專職消防員,導致「同工不同酬」,招不來、留不住、更替頻繁等問題。2020年,國家面向高校應屆畢業生計劃招錄消防幹部3000名,實際招錄852名,計劃完成率僅26.7%。去年,青海開展了首批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工作,按計劃招滿的424人中,目前已陸續退出99人,占招錄計劃的23.3%。

3.消防專業人才缺乏。消防法第35條要求,加強消防技術人才培養。消防執法、監督檢查和火災事故調查都是政策性、技術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即使在消防救援機構內部,也需要專業人員經過專門學習和長期實踐才能滿足實戰需要。各地各部門普遍反映,消防技術力量薄弱,缺少專業機構和專業人才。消防審驗機構和人員不足,一些地方行業主管部門只能依託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審驗工作。

四、以更高標準更嚴要求全面有效實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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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是保護人民安全、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的重要法律。要總結消防法實施以來的經驗和問題,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既要提升「消」的能力,也要提升「防」的效果,確保消防法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規制一體實施,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創造安全環境。

一是嚴格落實消防法規定,遂行問題整改,鞏固消防成果

消防工作等不得。執法檢查發現的問題,往往是火災發生或者造成嚴重損失的重要原因。這一刻問題不解決,下一刻就可能引發火災、造成傷亡。

1.對於當前存在的消防安全風險隱患,抓緊全面整改。建議應急管理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突出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單位、重點行業,以及「三合一場所」「九小場所」「高低大化」和其他公眾聚集的重點場所,有計劃、分層次地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着重解決電動自行車入戶充電、生命通道不暢、燃氣泄漏隱患、文物古建築火災隱患等突出問題。

2.對於執法檢查中已邊查邊改的問題,抓好跟蹤監管。這次執法檢查覆蓋14個省份,本身就是一次廣泛深刻的普法活動。大多數單位和群眾高度重視,對一些內部的、身邊的、顯而易見的消防問題已經作了整改。建議藉助執法檢查的契機,抓好跟蹤監督,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鞏固多年來取得的消防工作成果,切實保證人民安居樂業。

二是發展新時代消防事業,加快補齊短板,持續改進工作

消防法的部分條款實施效果不佳,主要是存在一定現實困難、存在累積形成的歷史短板、存在一些趨勢性苗頭性的問題,難以在短時間內完全解決,需要結合實際,付出長期努力。

1.加強基層消防治理。根據中央《關於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增強鄉鎮(街道)應急管理能力,強化鄉鎮(街道)屬地責任和相應職權,健全基層消防管理組織體系。做實鄉鎮(街道)消防安全委員會,指導各地結合鄉鎮(街道)黨政事業站所整合,推進鄉鎮(街道)應急管理和消防工作站(所)一體化建設,通過依法授權或委託方式明確消防行政執法事項,加強基層消防監管。倡導在有條件的城市社區和單位設置小型消防站或微型消防站。發揮村委會、居委會自治作用,完善消防網格化管理。統籌社會力量參與消防救援,積極支持發展壯大志願消防救援隊伍,加強群防群治、聯防聯控,建立健全專群結合的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構築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安全工作格局。

2.加強消防救援力量。全面建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適應「全災種、大應急」綜合救援需要,健全人員編制標準和規劃,優化力量布局和隊伍編成,落實職業保障政策和榮譽認定製度,加強高層建築、地下空間、大型綜合體和石油化工火災撲救等專業救援隊建設。加強實戰化訓練演練,完善現代化調度指揮、戰勤、物資儲備和通信保障機制,切實發揮應急救援主力軍和國家隊作用。壯大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各級政府和有關單位應按照法律要求建設專職消防隊,符合條件的應建立志願消防隊,構建覆蓋城鄉、多元互補的消防救援力量體系。同時,加強消防審驗力量和專業人才培養。

3.加強設施裝備配備。地方政府應加大財政經費投入,推動消防事業與經濟社會同步規劃、協調發展,結合相關規劃、鄉村振興、城市建設、產業布局調整等,推進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地域規模、經濟水平、業態形式、主要風險、災害特點等綜合情況,科學規劃消防站點布置。優化車輛裝備的配備結構,根據消防工作實際需求,合理增加大功率主戰車、舉高消防車等應對處置高層建築、地下建築、大型商業綜合體、化工等領域火災的高性能裝備,加強高精尖裝備、特種裝備配備。

4.加強智慧消防建設。推進消防安全數字化轉型,依託智慧消防大數據資源平台,匯聚共享各行業、各領域涉及消防安全的基礎信息,強化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借鑑先進地方經驗,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賦能消防安全。加大消防產品研發和創新,促進消防科技成果轉化,加強特高壓、儲能設施等新興領域的推廣應用,提升建設工程應用消防新技術、新產品的智慧化模擬檢測能力,實現預警防控精準化、應急救援智能化。加快「智慧消防」與「智慧城市」深度融合,將消防大數據平台建設納入大數據系統總體規劃建設內容,提升火災風險的動態監測、風險評估、智能分析和精準治理水平。

5.加強宣傳教育培訓。完善消防安全教育長效機制,創新拓寬培訓渠道,逐步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質。對消防安全管理人、基層網格員、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員和微型消防站隊員等重點人群開展專門教育培訓。在重大節假日、火災多發季節等特殊時期組織有針對性的宣傳活動。將消防安全教育進一步融入國民素質教育、普法宣傳、職業技能培訓等教育培訓體系,讓消防理念深入人心,讓消防知識廣泛普及。

三是堅持推進法治化消防,健全法律法規,完善制度體系

堅持改革發展決策同立法決策更好結合起來,健全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為消防事業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1.完善法規制度體系。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根據消防事業發展需要,及時制定和修改相關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明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強化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建立信息共享、資源共用制度,健全定期會商、聯合執法機制。完善火災隱患投訴、公開通報、媒體曝光等監督制度,發揮消防安全社會監督的作用。建立健全消防違法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將消防安全誠信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進消防安全重大問題問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等問責制度建設。

2.制定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人員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研究制定國家消防救援人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議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訓詞精神,結合消防法執法檢查發現的問題,堅持「對黨忠誠、紀律嚴明、赴湯蹈火、竭誠為民」的方針,堅持「兩嚴兩准」,對照「全災種、大應急」的職能,從職責與職權、組織管理、身份地位、職務職級、紀律和義務、滅火和應急救援指揮與保障、職業榮譽和待遇保障、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人員作出具體規範。

3.適時修改消防法。堅持改革與法治協同推進,完善法律責任以及追責機制,理順權責關係,進一步明確公安部門(派出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消防工作中的職責定位。健全考評、督導、問責、獎懲等工作機制,以及火災事故調查和應急救援指揮調度、聯勤聯動、綜合保障等制度,完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監管、城鄉消防規劃制定修編和執行等。把以電動自行車為代表的重點領域、趨勢性問題納入法律規範。加大對社會單位違法的處罰力度,提高消防違法成本,倒逼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提供更充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以上報告,請審議。

附件:

名詞解釋

1.三合一場所:住宿與生產、倉儲、經營一種或者一種以上使用功能違章混合設置在同一空間內的建築。

2.高低大化:高層建築、地下建築、大型綜合體、石化企業。

3.九小場所:小學校或幼兒園、小型醫療機構、小商店、小餐飲場所、小旅館、小歌舞娛樂場所、小網吧、小美容洗浴場所、小生產加工企業的總稱。

4.兩嚴兩准:嚴肅的紀律、嚴密的組織,准現役、準軍事化。

5.三自主兩公開一承諾:自主評估風險、自主檢查安全、自主整改隱患;向社會公開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承諾本場所不存在突出風險或者已落實防範措施。

6.告知承諾制: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並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7.火災公眾責任險:在保險期內,被保險人在合同載明的場所依法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時,因該場所發生火災、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損害,應當被保險人承擔的人身損害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8.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的5類單位:一是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二是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三是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四是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五是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

9.消防審驗: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屬於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應申請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不屬於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的,建設工程應申請消防驗收備案並接受抽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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