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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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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調研報告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 許宏才
2023年10月21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3年/第七號
——2023年10月21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調研報告
——2023年10月21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
 許宏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2023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安排》和《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工作的五年規劃(2023-2027)》,本次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專項報告。為做好監督調研等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全國人大財經委組成專題調研組,於3月召開專題座談會,聽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原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審計署等國務院部門和機構介紹相關情況;前往財政部、中國證監會,中央匯金公司、中金公司等部門單位調研;赴上海、廣東、寧夏等地開展實地調研,委託遼寧、福建、山東等省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開展調研;還書面徵集了20位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調研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張慶偉,財經委副主任委員沈金龍、史耀斌,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預算工委主任許宏才,財經委委員莊毓敏、趙海英、蔡玲,常委會預算工委副主任劉修文、朱明春、夏光,以及11位相關領域的全國人大代表等參加了相關座談或調研。現將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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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金融是我國金融業的主體,國有金融資產不斷發展壯大,為國家主導金融市場和維護金融安全提供了堅實的依託和基礎。

(一)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狀況

1.規模。金融國資國企是金融業的主體。截至2022年末,全國國有金融企業[1]資產總額352.3萬億元,國有金融資本權益(即金融國有資產)26.9萬億元。加上國有參股金融企業,全國承載金融國有資產的企業[2]資產總額400.9萬億元,國有金融資本權益總額27.6萬億元。

2.結構。分層級看,中央占大頭,中央國有金融資本權益為19.1萬億元,占比為69.1%。在中央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中,財政部管理的占主體地位,此外,還有中央企業集團(非金融)下屬各級金融子公司,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管理部門管理的一級企業或機構。分企業性質看,商業性金融占主體。分行業看,銀行業占比最大。全國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主權財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投資運營公司的國有金融資本權益占比分別為64.4%、3.5%、3%、3.2%、5%、9.5%。其中,中央層級,銀行業占比相對較高,而地方層級的非銀行業機構占比相對較高。分境內外看,全國國有金融企業對境外機構股權投資形成資產從層級分布看以中央層級為主,資產占比超過90%;從行業分布看以銀行業為主,資產占比70.8%。

3.質量。截至2022年末,全國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全國國有保險業機構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全國國有證券業機構的風險覆蓋率、流動性覆蓋率、資本槓桿率,均符合監管要求。

(二)金融國資國企管理體制機制

1.中央層面。今年成立了中央金融委員會,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負責金融穩定和發展的頂層設計、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研究審議金融領域重大政策、重大問題等。還成立了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統一領導金融系統黨的工作。

多個部門和機構參與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財政部主要負責國有資產基礎管理、績效評價、薪酬管理、資本經營預算等監管職責,並代表國家對大部分中央國有金融機構行使部分出資人代表職責。近年來,財政部先後出台國有商業銀行、國有保險公司、主權財富基金等分行業績效評價辦法,完善股權董事履職機制,加強產權登記、資產轉讓、境外投資、收支管理等方面的基礎管理。中央匯金公司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對所持股的中央金融企業履行部分國有資產監管職責。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等對所屬金融企業(包括部分金融基礎設施類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等。國務院國資委對中央企業(非金融)集團下屬的各級金融子公司履行國有資產監管職責。

2.地方層面。全國各地一般建立了直接管理與委託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對於財政部門出資的金融機構由財政部門直接管理,國資部門監管企業下屬金融機構一般由財政部門委託國資等部門管理;有的地方如上海、深圳等地由國資部門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

3.企業層面。加強黨建工作,明確國有金融機構黨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和相關決策程序,以完善董事會建設為重點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原中國銀保監會完成銀行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計劃,95.7%的中小銀行保險機構實現「黨建入章」。中金公司推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引進具有海外工作經歷的人員擔任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開發性和政策性銀行的董事會(不含執行董事)由股權董事和部委董事構成,財政部、中央匯金公司、梧桐樹公司等根據出資選派股權董事;同時,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或農業農村部)各向國開行、進出口銀行、農發行選派1名部委董事。

(三)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成效

國有金融企業有效發揮了我國金融業的主力軍、壓艙石作用。一是保障了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融資需求。2002-2022年,圍繞國家發展戰略,國有金融發揮資金融通的主渠道作用,充分保障了工業化、城鎮化等超大規模資金需求,社會融資規模存量年均增長17.0%,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貸款餘額年均增長15.0%,經濟快速增長,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增長8.4%。近年來,國有金融企業服務實體經濟力度持續加大。截至2022年末,中國工商銀行等9家中央管理的國有商業銀行[3]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貸款、綠色貸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餘額分別為7.3萬億元、12萬億元、10萬億元,分別同比增長64.7%、45.6%、29.8%。二是國有金融資本權益發展壯大。2017-2022年,全國國有金融資本權益總額保持較快增長。根據2023年《財富》公布的世界500強排行榜,我國中國工商銀行、中信集團等9家國有金融企業入圍,占據世界銀行業規模最大的前4位。三是防範金融風險有效維護了國家金融安全。面對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2020年以來新冠疫情衝擊等外部風險衝擊,金融風險得到有效防控,金融體系運行總體穩健。國有金融企業逐步完善風險管控機制,風險抵禦能力增強,初步建立了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基礎框架,完善以存款保險基金等為核心的常規化風險處置機制,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長效機制進一步健全。

二、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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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取得顯著成效,對金融保持着絕對的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不斷增強,保障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基本的資金需求和金融安全。但同時,面對新的發展環境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要求,競爭力不強、經營效率不高等問題依然突出,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在服務質效、布局結構、管理體制機制、管理工作、治理效能等方面仍然存在短板和不足。

(一)國有金融尚不完全適應高質量發展需要

我國金融業以國有金融為主體,在規模方面居於世界前列,但「大而不強」、功能不均衡,在有效配置資源、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創新等功能作用發揮方面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要求還不夠匹配。

1.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有待提高。我國金融業增加值占比偏高。2022年,我國金融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為8.0%,高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成員國平均比重(4.9%)、歐盟成員國平均比重(3.9%),甚至略高於美國(7.51%)。我國銀行業利潤規模相對較大,與我國間接金融占比較高有關,也反映了銀行與實體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關係。2022年,銀行業淨利潤2.3萬億元;42家上市銀行的淨利潤為2.1萬億元,占所有5079家上市公司淨利潤的比重為37.0%。服務實體經濟效率還有待提高。不少資金在金融領域內部循環甚至空轉,沒有直接進入實體企業。國有大型銀行服務中小微企業意願不足,地方國有金融企業服務能力亟待提升,支持地區經濟發展作用發揮不夠。審計發現,部分國有金融機構落實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政策質效不佳、變形走樣,部分地方金融企業偏離支農支小主業。

2.滿足金融服務需求的供給能力有待提高。國有商業銀行金融服務供給「同質化」問題突出,依賴傳統信貸擴張發展路徑,大多數國有商業銀行的利息淨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重超過70%。以傳統銀行信貸為主的間接融資服務體系既難以滿足科技創新、強鏈補鏈、居民財富管理、共同富裕等社會多元化金融需求,也難以滿足不同類型企業在不同生命周期階段、不同產業鏈條的融資需求。數字化轉型有待加強,利用大數據技術等金融科技解決信息不對稱、提升服務效率、防範風險等能力有待提升。

3.競爭力有待增強。從國際比較看,我國銀行業雖然規模很大,但在營業收入方式、淨資產收益率、不良貸款率等可持續發展指標方面,與打造世界一流銀行的目標仍有差距;證券業、保險業行業頭部機構較少。在國際金融競爭中,存在受國際金融霸權控制和打壓的風險。國際融資能力和水平還不高。在國際市場上,財務顧問、融資結構安排、風險防控、國際市場分銷能力等方面與先進外資同業存在差距。服務「走出去」有待加強。隨着我國「走出去」開展跨國經營的企業數量不斷增加,國有商業銀行海外布局尚不完善,國際化經營水平不高,存在境外機構數量較少、機構發展深度低、國際業務占比低等問題。

(二)國有金融功能定位和布局結構有待優化

國有金融的整體功能定位、政策性與商業性以及不同層級的國有金融機構之間的差異化職能定位有待完善,布局結構等有待優化。

1.行業布局結構不夠優化。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結構不夠合理,間接融資占比高,直接融資發展尚不足。體現在國有金融領域,銀行業機構「一枝獨大」、資產占比較高,許多地方國有金融企業類型單一,有的地方銀行業機構資產占比甚至超過90%,證券、期貨、保險、擔保等其他類型金融機構發展相對滯後。

2.商業性金融與政策性金融的職能分工有待優化。處於競爭領域的國有金融企業資本金相對較多,而服務科技創新等戰略領域和經濟社會發展薄弱環節的政策性金融(含開發性金融,下同)相對不足。同時,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職能定位、業務結構有待優化;國有商業銀行承擔普惠金融、支農惠農、科技創新等政策性較強的業務的制度安排和方式還有待進一步完善,需要解決整體效率不高和同質競爭等問題。

3.中央與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差異化發展不到位。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與中小銀行職能分工不夠協調,功能互補發揮不夠。部分地方反映,隨着國有大型商業銀行下沉力度加大,其基層分支機構與地方中小銀行競爭激烈,地方國有中小金融機構在金融科技、產品服務、成本管理等方面的短板愈加凸顯,差異化、特色化轉型發展定位有待探索。

(三)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機制有待完善

在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方面,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金融資本所有權,國務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按照黨中央改革意見要求,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的統一管理。由於我國在金融管理和監管方面實行分業管理,在實踐中還存在統一規制尚未落實到位,資本管理方式有待改進等問題。

1.國有金融資本統一管理仍未完全落實。中央層面金融管理部門管理的及國有實體企業出資的金融企業尚未完全實現國有金融資本統一規制。圍繞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履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機構如財政部、中央匯金公司等之間的職責定位、權責關係等還有待理順。地方層面落實集中統一管理仍面臨不少問題,地方國有金融機構不少由實體企業出資設立,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履行部門和受託管理部門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需要規範。

2.以管資本為主的管理方式有待改進。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實施清單管理尚不清晰。考核評價對長期穩定經營業績重視不夠,過多關注短期效益;績效考核評價結果作用發揮不夠充分,對國有金融機構整體行為的激勵約束作用有待加強。受託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國資監管機構對所屬金融企業的差異化監管不夠。

3.金融基礎設施類機構國有資產管理仍存在短板。在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方面,長期實行「誰主管、誰設立、誰監管」、「管辦一體」,強化了行政化色彩和監管職能,其應有的服務金融市場的功能相對弱化。在國有資產管理方面,會員制金融交易機構的資產屬性等還不夠清晰。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管理與金融監管之間協調有待加強。出資人監管職責履行不足、金融管理部門監管行為泛化並存。

4.國有金融機構法人治理機制有待健全。有的國有金融機構存在管黨治黨「寬、松、軟」現象,在公司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落實黨建工作要求還不夠到位。部分國有金融機構「三會一層」職責邊界不清、制衡機制缺失,有的國有金融機構內部人控制和「一言堂」現象突出,特別是中小金融機構存在大股東干預問題。部分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能力水平不高。決策機制、內控機制有待完善。政策性銀行公司治理有待改進,現行部委董事制度存在相關部門分散行使股東權利、權責邊界模糊和不匹配、決策效果難以保障等問題。部分會員制交易所治理機制不規範,名義上實行會員制,實際運行既不是真正規範的會員治理機制,也不是公司製法人治理機制。

(四)金融國資國企管理有待改進

1.管理基礎需要進一步夯實。統一規範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統計核算制度有待健全,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履行部門與金融管理部門關於國有金融企業統計範圍存在差異。「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的範圍和統計口徑不夠明確。以滬深交易所為代表的會員制交易等金融機構的資產屬性、機構性質尚不明晰,監管尚存短板。審計發現,因財務管理不規範等原因,有的國有金融企業的資產底數不實問題突出,違反相關預算管理要求和會計準則規定;國有金融企業薪酬福利制度執行亟待統一規範,薪酬福利費用化亂象頻發。

2.國有銀行資本補充不足。有的國有商業銀行雖然已經上市,但對資本市場波動的敏感性不高,缺乏市值管理、資本管理等手段。國有商業銀行的市淨率明顯偏離行業平均水平,普遍「破淨」。市場化補充資本面臨國有資產流失擔憂、操作難度大等障礙,內源性補充資本面臨國有金融資本預算安排難度大、金融機構因盈利水平下降留存收益轉增資本不足等問題。政策性金融機構資本金補充困難。

3.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差異化管理不到位。金融管理部門對政策性銀行承擔的政策性業務考慮不足,相關監管標準適配性不強。分類分賬改革有待深化,政策性業務和自營性業務結構有待優化。

4.風險管理有待加強。受疫情衝擊、經濟下行、外部環境等影響,房地產、城投公司、海外投資等重點領域的關聯性金融風險凸顯,金融信息系統和數據安全風險防範有待加強。一些國有金融機構存在風險管控制度不完善或執行不嚴等問題。審計發現,有些金融機構違規開展金融業務,有些金融機構風險管控能力特別是流動性風險管理能力、風險預判能力、風險化解處置能力不強。

(五)國有金融資產治理水平有待提升

1.法治化治理水平有待提升。除了金融領域一般性的法律法規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條例》等專門性法規尚未出台,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主要依靠政策性文件進行規範,法律依據效力層級低、權威性、規範性、透明度不足。開發性和政策性金融缺乏專門立法,機構定位缺乏法律支撐、支持政策缺乏法律保障、差異化監管難以全面落地。

2.國有金融資本收益預算管理的規範性有待加強。國有金融資本收益預算管理分散、不夠規範,有的金融機構尚未納入收益繳納範圍。國有金融資本收益收取考慮資本補充和優化布局結構調整不夠充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更好服務國家戰略和實體經濟等方面的治理平台作用尚未充分發揮。

3.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的監督作用需要進一步增強。《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工作的五年規劃(2023-2027)》圍繞提質增效目標,對報告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統籌規劃做出安排。從代表國家和人民履行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角度,報告的全面、系統性仍然需要加強。報表體系尚需完善,特別是要反映全部或分行業分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管理評價指標反映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效益性、安全性、戰略性的指標相對偏少,需要進一步加快建立健全和完善。

三、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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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研中,各方面普遍反映,要審時度勢,立足國家金融發展全局和大局,守正創新,激發提升我國金融業活力、創新力、競爭力。因此,從使命職責、布局結構、體制機制、管理和治理等方面提出以下建議。

(一)全面推動金融國資國企高質量發展

1.充分發揮國有金融在金融服務國家發展大局中的主導作用。我國經濟正處於由資金等要素密集型的高速增長階段向知識技術創新驅動型的高質量發展階段轉變。高效率的資金融通是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要以激發金融業活力為重要目標,兼顧效率和安全,通過推動金融國資國企的高質量發展帶動提高整個金融業的運行效率。要推動國有金融機構牢固樹立服務實體經濟的理念,推動金融資源向科技創新、綠色發展、共同富裕等領域傾斜,構建覆蓋企業全周期、產業全鏈條服務體系,提高金融服務水平。聚焦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提供更多政策性、長期性資金支持。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國有金融布局力度,推動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進可靠、富有彈性的金融基礎設施體系。

2.優化國有金融的主導方式。堅持國有金融在金融領域的主導地位,通過優化主導方式,提升國有金融的控制力、影響力、核心競爭力,提升金融業的活力與效率。對於開發性和政策性金融機構,保持國有獨資或全資的性質;對於涉及國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強的金融基礎設施類機構,保持國家絕對控制力;對於在行業中具有重要影響的國有金融機構,保持國有金融資本控制力和主導作用。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優化金融體系結構,建立健全法治化、市場化、國際化的金融發展環境,推進各類金融機構平等參與、公平競爭,保持金融市場既有序又充滿活力。

3.不斷提高國有金融的國際競爭力。隨着我國經濟地位提升,將實現從「世界工廠」、「世界市場」到「世界財富中心」的轉變。相應地,要打造一批高質量的金融「國家隊」,提供與我國經濟地位相匹配、與產業鏈分工重構和貿易重心轉移相適應的金融服務。培育國際一流的國有銀行、保險和證券機構,提高專業化的市場服務能力,提升金融產品服務質量。積極穩妥推進國有金融資本海外投資和布局,提升金融服務能力和防範風險能力,有效服務我國產業和貿易高質量發展。

(二)持續優化國有金融職能定位和布局結構

1.加強重點領域布局,科學規劃行業布局。通過補充資本金等方式,推動國有金融資本更多向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性行業、關鍵領域、重要基礎設施及重點金融機構集中,充分發揮國有金融資本在開發性政策性金融、科技金融、擔保增信等方面作用。研究建立國有股權增持減持動態調整機制,合理調整國有金融資本在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的比重,推動保險、證券、擔保等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提高資本配置效率,滿足經濟社會各層面、各領域、多樣化金融需要。

2.優化商業性金融與政策性金融職能分工。進一步明確商業性與政策性金融之間的職能定位,釐清業務邊界。聚焦服務國家戰略要求,進一步完善國有商業銀行承擔政策性業務相關制度政策,優化國有商業銀行開展政策性業務的方式,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優勢,加大對科技創新、「走出去」、住房、農業農村等戰略領域和經濟社會發展薄弱環節的政策性金融供給,為相關領域發展提供更多政策性、長期性資金支持。

3.推動中央和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差異化發展。明確中央國有金融企業和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差異化職能定位,加強分工協作,提升地方各類型國有金融機構的差異化競爭能力和協同發展水平,形成功能互補協調發展格局。在做強做優做大中央金融企業的基礎上,明確地方國有金融服務區域經濟發展、支農支小等職能定位,在中央金融機構無法下沉的區域和觸及的領域提供有益補充。鼓勵地方因地制宜發展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三)健全國有金融資產管理體制機制

1.落實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進一步理順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中央匯金等部門機構之間的權責關係,明確職責邊界和分工,落實好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統一規制。指導地方進一步理順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履行部門和受託管理部門之間的權責關係,明確國有金融資本委託管理程序、委託工作事項等,落實委託管理責任。

2.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方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相關決策部署,改進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方式,制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的管理事項和權責清單,強化「管資本」導向,強化「以股權為基礎」。進一步健全科學規範的考核評價機制。基於金融企業功能定位、行業類型、業務性質等特徵,堅持收益與風險兼顧,確定合理考核期限,健全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評價指標體系,更好發揮管理考核結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激勵約束作用。

3.深化金融基礎設施類機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機制改革。落實黨中央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改革決策部署,通過改革推進管辦分離、政企分開,釐清金融管理部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金融機構之間的關係。研究明晰會員制金融交易機構資產屬性等問題,綜合考慮金融監管職責承擔等情況,積極穩妥研究推進會員制交易所等金融基礎設施類機構公司制改革,健全治理機制。理順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管理與金融部門行業機構監管之間關係,進一步明晰權責邊界和職責分工,加強出資人管理與金融監管的協調配合。

4.健全國有金融機構法人治理機制。全面落實加強黨的領導的各項要求,明確黨委(黨組)決策、執行、監督各環節權責和工作方式,健全黨委發揮領導作用的制度機制,全面落實國有金融機構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強黨的領導。構建市場化、法治化、更符合行業特徵的公司治理體系,優化「三會一層」組織架構,強化內部監督制衡。加強高級管理人員選配和任職資格審查,推動提升履職能力,強化履職考核評價。加強國有股權專職外部董事制度建設,完善派駐機制。完善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考核問責機制。根據政策性銀行的特殊情況,進一步完善政策性銀行治理結構,提高治理效能。

(四)提升金融國資國企管理質效

1.夯實管理基礎。建立健全統一規範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制度,加強國有金融資本出資部門與金融管理部門之間協作,及時統計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規模、分布、質量等情況。進一步明確「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的範圍和統計口徑標準等。規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真實完整反映資產風險狀況。規範國有金融機構工資薪酬分配製度,進一步明確工資福利的決定機制、財務制度。

2.完善資本管理和補充機制。深化改革、加快轉型,引導國有商業銀行突出主業、做精專業,實現從資金中介向信用中介拓展,業務體系從傳統的信貸業務「一枝獨大」向滿足社會多層次金融需求的多元化業務轉變。加強資產質量管理、市值管理。平衡好分紅和資本補充,進一步健全分紅調整機制、資本金長效補充機制。支持國有銀行保險機構豐富資本補充渠道,研究解決「破淨」狀態下的資本補充方式。對開發性和政策性銀行建立差異化資本補充機制。

3.健全政策性銀行差異化監管。對政策性業務按照類別和風險實質實施差異化管理,優化監管指標考核等,適度提高風險容忍度。深化分類分賬改革,提高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劃分的科學性、合理性、適配性,加強各類業務差異化考核。完善政策性銀行信貸規模管理機制,統籌考慮跨周期調控和逆周期調節需要、經濟社會發展和基礎設施投資需要、政府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增強政策性銀行信貸規模與經濟發展階段和國家宏觀戰略的匹配度。

4.加強風險防控。圍繞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壓實國有金融機構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健全對重點領域金融風險識別、預警、發現、處置機制。通過完善治理機制、強化國有資本注入等方式,深化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加強金融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強化風險監控、預警與應對。明確國有金融企業損失劃分、認定標準等,完善國有金融企業違法違規經營責任追究機制。全面提升國有金融機構風險預判和防控能力。

(五)構建現代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治理格局

1.推進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治理法治化建設。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法規體系,適時出台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條例,在法律法規層面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職責和職責分工。加快推進開發性和政策性金融相關立法工作,提高開發性和政策性金融法制化水平。研究完善規範金融基礎設施的相關法律制度,推進制度上的規範統一協調。加快制定國有資產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國有資產法。

2.加強和改進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和審查監督。拓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範圍,按照「全口徑、全覆蓋」原則,逐步將所有國有金融機構上繳收益全部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合理確定國有金融機構利潤上繳比例,規範納入預算。有效發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規範收入分配關係、國有金融機構資本金注入、優化金融資本布局等方面的作用。加強人大審查監督,完善相關程序,推動不斷提高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績效。

3.進一步推進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和報告工作提質增效。全面落實《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工作的五年規劃(2023-2027)》相關要求,統籌做好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提高報告站位,立足代表國家和人民行使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更加全面反映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完善報表體系,增加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基礎性報表。豐富和改進管理評價指標體系,增加更多反映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戰略性、效益性、安全性的指標。探索建立金融企業國有資產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對於國有金融機構重大兼併重組、風險防範化解等重大事項,國務院有關方面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不斷增強人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實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2023年10月16日



  1. 國有金融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國有全資、國有絕對控股和國有實際控制金融企業。
  2. 承載金融國有資產的企業包括國有金融企業(含國有獨資、國有全資、國有絕對控股和國有實際控制)和國有參股金融企業。
  3. 中央管理的國有商業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儲銀行、招商銀行、中信銀行、光大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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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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