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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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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
2022年10月27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六號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環資委)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共42件,涉及26個立法項目和1個監督項目。其中,建議制定法律的議案23件,涉及17個立法項目;建議修改法律的議案18件,涉及9個立法項目;建議開展執法檢查的議案1件,涉及1個監督項目。

環資委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栗戰書委員長提出的「既要重結果,也要重過程」「要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審議、辦理好代表議案」的要求,完善代表議案辦理工作機制,積極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把加強與代表的溝通聯繫貫穿代表議案辦理全過程,將辦理代表議案與立法、監督、調研等工作緊密結合,通過議案辦理推動提高立法質量、增強監督實效。一是明確議案辦理責任,加強與部門的協同配合。制定議案辦理計劃,建立議案辦理聯繫負責制,明確委員會領導牽頭負責,多位委員參與辦理;召開18家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的代表議案辦理工作會議,共同研究辦理工作,形成議案辦理合力。二是創新議案辦理方式,加強與代表的溝通交流。通過全國人大代表信息化平台、政務微信建立「一議案一群組」以及視頻會議、電話、座談、調研等多種方式,反饋議案辦理情況,聽取代表意見建議,同時委託議案領銜代表轉達、徵求其他附議代表意見建議。2022年,環資委召開8次議案辦理視頻會議,與代表面對面溝通交流,並邀請有關方面專家學者參加。全年邀請代表參加立法調研、座談會、執法檢查等活動共73人次。做到辦理每一件議案都與領銜代表溝通聯繫,辦理結果都向每一位提案代表反饋。三是積極採納代表意見建議,提高議案辦理實效。在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和環境保護法執法檢查等工作中,深入研究、積極採納代表意見建議並體現到法律修訂草案和法律實施情況報告中。對國家公園法、原子能法等已經列入立法規劃但尚未提請審議的立法項目,多次與起草部門深入交換意見,推動加快立法工作步伐。

2022年9月22日,環資委召開第三十八次全體會議對42件議案的辦理意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14件議案涉及的8個立法項目,已列入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建議抓緊做好起草、研究論證工作[編輯]

1. 關於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議案2件

2. 關於修改礦產資源法的議案2件

3. 關於制定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的議案1件

4. 關於制定原子能法的議案1件

5. 關於制定國家公園法的議案4件

6. 關於修改草原法的議案2件

7. 關於制定資源綜合利用法的議案1件

8. 關於制定國土空間規劃法的議案1件

二、7件議案涉及的5個立法項目確有必要,建議條件成熟時列入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編輯]

9. 關於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議案2件

10. 關於制定碳達峰碳中和促進法、應對氣候變化法的議案3件

11. 關於制定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法的議案1件

12. 關於修改防洪法的議案1件

三、20件議案涉及的13個立法項目,建議進一步研究,或在相關法律的制定或者修改等工作中統籌考慮[編輯]

13. 關於制定核損害賠償法的議案1件

14. 關於制定自然保護區法的議案1件

15. 關於制定地下水資源保護法的議案1件

16. 關於制定南四湖流域保護法的議案1件

17. 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議案3件

18. 關於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議案2件

19. 關於制定淮河保護法的議案3件

20. 關於制定環境教育法的議案1件

21. 關於修改環境保護法的議案3件

22. 關於制定節約用水法的議案1件

23. 關於修改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的議案1件

24. 關於制定水庫泄洪法的議案1件

25. 關於制定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法的議案1件

四、1件議案提出的1個監督項目,法律實施情況的報告已經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26. 關於開展環境保護法執法檢查的議案1件

以上報告,請審議。


附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的審議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
2022年10月27日


附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的審議意見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環資委)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共42件,涉及26個立法項目和1個監督項目。其中,建議制定法律的議案23件,涉及17個立法項目;建議修改法律的議案18件,涉及9個立法項目;建議開展執法檢查的議案1件,涉及1個監督項目。

2022年9月22日,環資委召開第三十八次全體會議對42件議案的辦理意見進行了審議。審議意見如下:

一、14件議案涉及的8個立法項目,已列入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建議抓緊做好起草、研究論證工作[編輯]

1. 張玉珍、李桂傑等63名代表提出關於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議案2件(第112、198號)。議案提出,海洋環境保護出現了諸多新問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機製發生重大變化,建議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職責,加強陸海統籌,完善生態保護補償、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等制度,增加防治放射性污染物、塑料垃圾等污染源損害海洋環境的規定,強化法律責任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將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成立由常委會有關領導同志牽頭,環資委主任委員為組長,委員會部分組成人員、國務院相關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的工作專班,積極開展法律修改工作。環資委高度重視代表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赴沿海省、市開展立法調研,召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及議案辦理工作座談會,與代表進行溝通交流,認真研究吸收代表意見建議。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已經環資委第三十八次全體會議審議。議案提出的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職責,加強陸海統籌,完善生態保護補償、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制度等主要建議,已在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中作出相關規定。下一步,將根據各方面意見建議繼續修改完善,按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2. 張學政、謝生瑞等68名代表提出關於修改礦產資源法的議案2件(第38、457號)。議案提出,現行礦產資源法內容整體滯後,不能適應生態文明建設和市場對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的要求,難以保障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和礦業權人權利。建議修改礦產資源法,將「綠色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作為礦產資源法的基本原則,依法保護礦產資源相關權益流轉,適當放寬探礦權、採礦權轉讓條件,增設地質勘探監理制度,統籌兼顧行政監管與市場配置的關係,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礦產資源保護法修改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由國務院牽頭起草並提請審議。自然資源部已經形成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目前,司法部正在開展立法審查工作。修訂草案確立了保護資源、綠色發展、節約集約等基本原則;建立礦區生態修複製度,明確修復主體和修復要求;暢通礦業權流轉渠道,取消礦業權流轉審批制度,規範礦業權流轉形式、流轉程序、監管措施等;規範地質資料管理,強化偽造礦產資源儲量報告以及其他地質資料的法律責任等。議案提出的依法保護礦產資源相關權益流轉等主要建議,已經在修訂草案中作出相關規定。環資委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快立法進程,儘快將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3. 王江濱等31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的議案1件(第215號)。議案提出,南極立法事關國家重大、長遠利益,是國家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履行南極條約體系規定的相關義務,維護我國極地權益,保護南極環境,加強對我國南極活動的管理,促進南極的和平利用,建議儘早出台我國有關南極事務的相關法律。

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南極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由環資委牽頭起草並提請審議。環資委高度重視,成立立法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制定立法工作方案和計劃,從組織、任務、責任、時間四個方面認真落實,全面開展南極立法工作,赴上海、遼寧等地調研,多次召開座談會徵求中央有關單位、國務院有關部門、科研單位以及專家學者意見,就重點難點問題開展專題研究,在廣泛聽取意見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草案)》。草案已經環資委全體會議審議,將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4. 劉光萍等32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原子能法的議案1件(第234號)。議案提出,為了促進核能產業高質量健康發展,有效排除核安全隱患,建議加快制定原子能法,對正在起草過程中的原子能法草案進一步修改完善,建立全國核設施輻射環境周期性空間監測制度,制定完善監測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建立核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原子能事業,將制定原子能法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由國務院牽頭起草並提請審議。對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環資委高度重視,與代表進行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了相關部門意見。國防科工局、生態環境部提出,儘快出台原子能法,通過法律形式把發展原子能事業的大政方針、發展政策、有關制度和保障措施等確定下來,能夠更好地規範和推動我國原子能事業高質量發展;關於完善輻射環境監測相關內容,核安全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中已經作出系統規定,原子能法主要是做好內容上的銜接。

環資委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快推進原子能法立法進程,對議案提出的加強核設施周圍輻射環境監測工作等意見,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真研究,結合環境安全要求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改進監測方法,完善監測手段,持續提升核與輻射監測能力。

5. 史貴祿、侯蓉、郭乃碩、郭素萍等122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國家公園法的議案4件(第16、56、202、404號)。議案提出,第一批國家公園正式設立,標誌着我國國家公園建設邁入新階段。然而因上位法的缺失,國家公園管理中存在保護對象不明確、自然資源權屬與管制不明晰、缺乏跨區域生態保護與修復的規定、保護區管理機構權責不明確、缺乏利益分享機制等問題。建議制定國家公園法,將國家公園管理納入法治軌道,以達到保護國家公園原真性和完整性的管理目標。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國家公園法列入立法規劃,由國務院牽頭起草並提請審議。目前,國家林草局已形成國家公園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部署安排,環資委提前介入,全力支持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工作。成立國家公園法聯繫審議工作領導小組,加強組織協調,積極推動立法進程。多次召開會議並開展實地調研,聽取國家林草局等部門和有關地方關於國家公園立法情況的介紹和意見建議。對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環資委高度重視,與代表進行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了相關部門意見。

環資委經研究認為,國家公園是生態價值和保護強度最高的自然保護地,社會認可度高,戰略意義重大。隨着2021年10月我國第一批國家公園正式設立,其保護管理工作亟待立法予以保障。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國家公園的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快國家公園立法工作步伐,力爭按時完成本屆立法規劃任務。環資委將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部署要求,積極參與,加強立法聯繫推動工作。議案提出的明確國家公園的設立條件、區域劃定、管理機構和職責,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等主要建議,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法律起草過程中認真研究採納。

6. 郝俊海、馮艷玲等62名代表提出關於修改草原法的議案2件(第114、212號)。議案提出,現行草原法的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草原保護管理的需要,建議修改草原法,進一步明確草原定義和法律調整範圍,把綠色發展的理念要求納入總則,完善基本草原保護制度,提升草原監管部門執法能力,強化草原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完善考核制度和法律責任,做好與其他法律的有效銜接。

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草原保護管理工作,將草原法修改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由國務院牽頭起草和提請審議。目前,國家林草局已形成草原法修改建議稿並徵求地方林草主管部門意見,正在進一步修改完善。議案提出的明確草原定義、完善基本草原保護內容、提升草原執法監督能力、完善法律責任等主要建議,已在修改草案稿中作出相關規定。對議案提出的將風險預防理念納入草原法等其他建議,環資委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法律修改過程中認真研究考慮。環資委將繼續加強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溝通聯繫,積極推動草原法修改進程。

7. 郭乃碩等31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資源綜合利用法的議案1件(第278號)。議案提出,工業廢渣長期堆積,污染環境,浪費資源。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全面建立資源高效利用制度。建議加快資源綜合利用法的研究論證進程,儘早出台資源綜合利用法,明確資源綜合利用的基本原則和方針、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生產者及相關方的權利義務,建立健全規劃、資格資質、公眾參與等制度,建立標準和回收處理體系,鼓勵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應用,明確政策支持和法律責任等。

資源綜合利用立法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研究論證類項目。環資委會同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認真開展立法研究論證工作,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委託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資源綜合利用法草案。2021年7月底,發展改革委向環資委報送研究論證報告。2022年9月22日,環資委召開全體會議,聽取了關於資源綜合利用立法研究論證有關情況的報告。

環資委經研究認為,完善資源高效利用法律制度,全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十分重要。考慮到資源綜合利用涉及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生態保護、污染防治等多類多部法律,目前各方面關於資源綜合利用立法定位、適用範圍等還有不同意見,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資源節約和高效利用的部署要求,聚集資源高效利用亟待解決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關鍵環節,研究完善資源高效利用制度和措施。

8. 張春生等31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國土空間規劃法的議案1件(第40號)。議案提出,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部署,也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手段。為填補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制度空白,實現全域全要素「一張圖」全覆蓋的目標,建議制定國土空間規劃法。明確國土空間規劃的法律定位和相關概念,落實「多規合一」要求,並在央地權限劃分、部門職責銜接等方面加以明確,鼓勵地方先行先試為國家提供經驗積累。

強化國土空間對各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作用,是黨中央、國務院做出的重大部署。空間規劃立法已經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研究論證類項目。環資委認真開展研究論證和法律起草工作,赴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調研,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部門、研究機構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委託自然資源部牽頭起草國土空間規劃法草案(建議稿)。2021年3月,自然資源部向環資委報送研究論證報告和法律草案建議稿。2022年5月31日,環資委召開全體會議,聽取了關於國土空間規劃立法研究論證有關情況的報告。

環資委經研究認為,制定國土空間規劃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目前,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已總體形成,《全國國土空間規劃綱要(2020—2035年)》編制工作已經基本完成,立法工作已經具備比較好的基礎。建議在全國國土空間規劃綱要編制出台並實施一段時間後,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開展立法工作。

二、7件議案涉及的5個立法項目確有必要,建議條件成熟時列入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編輯]

9. 郭乃碩、鮑守坤等61名代表提出關於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議案2件(第209、407號)。議案提出,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對可再生能源快速發展提出了新任務、新要求,可再生能源法的部分內容已經不能適應可再生能源持續快速發展的實際需要,建議修改法律,推動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措施不夠完善、電網建設與可再生能源發展不同步、與用地政策統籌不足等突出問題。

環資委高度重視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與代表進行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了相關部門意見。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提出,可再生能源已進入快速發展的新階段,綜合消納能力已成為制約其持續快速增長的主要因素,修訂可再生能源法,進一步理順可再生能源消納機制,加強電網建設統籌規劃,完善可再生能源用地政策等,對於推動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發展、優化能源結構具有重要意義。

環資委經研究認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修改可再生能源法。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建議將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同時,考慮到適應大規模高比例新能源接網和消納的新型電力系統正在加快構建,支撐新時代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的主要法律制度和措施還需要進一步深入系統研究,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繼續做好法律修改前期準備工作,開展修改重點問題研究論證。對議案提出的完善可再生能源規劃的落實措施、強化支持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增加支持電網規劃修編及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建設的規定、補充可再生能源用地支持措施等主要建議,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研究論證中認真研究採納。

10. 高紅衛、方蘭、張天任等96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碳達峰碳中和促進法、應對氣候變化法的議案3件(第57、411、470號)。議案提出,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積極參與和引領全球氣候治理需要法律保障。建議制定相關法律,明確立法目標、定位、基本原則、基本制度與措施,強化優化管理體制和部門職責等,統籌協調好碳達峰碳中和與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安全監管等之間的關係。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研究制定碳中和專項法律。黨中央、國務院成立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領導小組,國務院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碳達峰碳中和時間表、路線圖和「1+N」政策體系陸續發布。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規範引導經濟社會發展綠色低碳轉型,依法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環資委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我國「雙碳」工作整體布局,統籌規劃和考慮相關立法時機,積極開展碳達峰碳中和促進、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研究論證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11. 李征等31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法的議案1件(第115號)。議案提出,電磁輻射已成為除大氣、水、噪聲、固體廢物外第五大環境信訪投訴來源。建議制定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法,規範電磁輻射污染防治行為,分類管理電磁波發射設施,明確政府部門、行業和企業的職責,將電磁輻射納入分區管控和排污許可管理,加強監測監督,完善電磁環境監測和信息公開制度。

環資委高度重視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與代表進行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了相關部門意見。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依法加強電磁輻射污染防治,促進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和數字經濟綠色健康發展,非常必要。生態環境部持續強化電磁輻射環境法規標準體系建設,制定了電磁環境質量等十餘項環境標準,積極開展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已形成法律草案初稿。工業和信息化部與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鐵塔公司共同簽署《通信基站環境保護工作備忘錄》,根據無線電管理條例制定發布《關於加強無線電監測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文件,加強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無線電台(站)管理和無線電監測方面的行業監管。

環資委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繼續開展立法研究論證工作,在法律草案起草過程中認真研究吸收代表議案提出的意見建議,條件成熟時提請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12. 周潮洪等30名代表提出關於修改防洪法的議案1件(第410號)。議案提出,為進一步理順體制機制,實現防洪工作的責權統一,建議修改防洪法。根據機構改革後的部門職責分工,將防汛指揮機構調整為應急部門,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度各類防洪工程,明確蓄滯洪區啟用及群眾轉移的決策部門、河道清障的職能部門等,加強防汛宣傳。

環資委高度重視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與代表進行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水利部和應急管理部提出,機構改革後,國家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由水利部改設至應急管理部,國務院辦公廳多次印發協調意見,明確應急管理部門和水利部門在防洪調度、蓄滯洪區啟用等方面的權責關係、具體操作程序,相關內容涉及防洪管理體制調整,需要修改防洪法予以明確。水利部正在組織開展防洪法修訂前期研究工作,將適時向立法機關提出建議。

環資委經研究認為,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對防洪法做出相應修改完善,為相關部門依法履職提供依據。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吸收代表議案提出的意見建議,繼續開展防洪法修改的調研論證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三、20件議案涉及的13個立法項目,建議進一步研究,或在相關法律的制定或者修改等工作中統籌考慮[編輯]

13. 丁照民等31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核損害賠償法的議案1件(第277號)。議案提出,核事故可能給人身、財產和環境造成嚴重損害,建議儘快開展核損害賠償立法,明確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健全管理體制,建立核事故監測預警機制、核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和核損害賠償責任機制,規定核損害賠償程序和賠償額度等,為我國核電「走出去」提供法治保障。

環資委高度重視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與代表進行溝通交流,就議案內容徵求了相關部門意見。國防科工局、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提出,核損害賠償不僅是核安全制度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更是核能開發利用活動的重要保障;開展核損害賠償相關立法,建立健全核損害賠償制度,對於維護社會穩定和廣大人民群眾利益,保障核工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促進核電與核技術「走出去」具有重要意義。國防科工局已開展核損害賠償立法論證和草案起草工作。生態環境部提出,《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明確提出「受到核事故損害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有權請求核事故賠償。在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子能法(草案)》時,對上述各項內容以及訴訟實效、法院管轄等應當做出明確規定」;建議在原子能法起草過程中落實國務院批覆要求,對核損害賠償制度作出規定;如確實難以在原子能法草案中對核損害賠償制度作出具體細化規定,可研究制定專門的核損害賠償法。

環資委經研究認為,核損害賠償制度是核電發展的重要法治保障;開展核損害賠償相關立法,完善核領域法律法規體系,有利於增強核事故應對能力、促進核電安全高效發展。對議案提出的建立核事故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機制,明確核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額度、賠償辦法和程序等主要建議,建議國務院相關部門結合原子能法起草工作積極研究考慮。如確實難以在原子能法草案中對核損害賠償制度作出明確細化規定,建議加快核損害賠償立法研究論證工作。

14. 史貴祿等30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自然保護區法的議案1件(第15號)。議案提出,自然保護區是對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以及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蹟所在的陸地、水域或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目前自然保護區管理存在法律位階較低、管理權與執法權配置不合理、法律責任不健全等問題。建議制定自然保護區法,完善自然資源保護立法體系,完善自然保護區調整範圍,健全自然保護區管理體制,健全法律責任追究機制。

環資委高度重視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與代表進行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了相關部門意見。司法部、自然資源部和國家林草局提出,201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提出逐步形成以國家公園為主體、自然保護區為基礎、各類自然公園為補充的自然保護地分類系統;加快推進自然保護地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加大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工作力度,修改完善自然保護區條例,突出以國家公園保護為主要內容,推動制定出台自然保護地法,研究提出各類自然公園的相關管理規定。落實中央文件精神,自然資源部、國家林草局正在研究修訂自然保護區條例,將進一步理順自然保護區管理職責,強化管控措施,優化功能分區。

當前,國家林草局已經形成自然保護區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環資委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快自然保護區條例的修改工作,認真研究議案提出的意見建議,在條例修改中作出相關規定。

15. 史貴祿等30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地下水資源保護法的議案1件(第17號)。議案提出,地下水資源是基礎性的自然資源、戰略性的經濟資源。由於過度開採、污染防範意識不足、制度保障不力等原因,我國地下水遭到輕度甚至重度污染,地下水資源浪費、枯竭和污染等問題正變得日益嚴重。建議制定地下水資源保護法,對地下水的規劃制定、開採利用、污染治理等行為予以規制。

環資委高度重視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與代表進行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水利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提出,為了加強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質量和可持續利用,《地下水管理條例》於2021年10月21日頒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議案提出的對地下水資源保護規劃、開採利用、治理標準和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等主要建議,已在地下水管理條例中作出相關規定。

環資委經研究認為,地下水資源具有重要的資源屬性和生態功能,做好地下水管理工作對於保障我國城鄉供水、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和維繫良好生態環境具有重要作用。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地下水管理條例的貫徹實施情況,適時開展制定地下水資源保護法的研究論證工作。

16. 於安玲等40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南四湖流域保護法的議案1件(第58號)。議案提出,南四湖位於山東省南部微山縣境內,是南水北調東線工程重要輸水廊道和調蓄湖泊,地處魯蘇皖豫四省交界處,涉及34個縣(市、區),53條入湖河流。當前南四湖的管理存在排污、執法等標準不統一的問題,治理難度很大,亟需針對南四湖流域生態保護專門立法,建立南四湖生態污染治理長效機制,四省共同遵守,有力保障南水北調水質安全。

環資委高度重視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與代表進行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發展改革委建議進一步加強南四湖綜合管理,理順協調管理機制,平衡各方用水權益,不斷鞏固治理成果,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論證南四湖保護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重點。生態環境部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山東、江蘇兩省共同研究流域生態環境問題,在向國務院報送的《關於加強南四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報告》中提出,建立流域聯防聯控機制,統一流域排放標準,推動各方共同保護南四湖。農業農村部建議,抓好《山東省南四湖保護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通過細化條例規定,規範南四湖流域的生態環境治理。水利部提出,加強南四湖流域保護治理工作,需要南四湖流域四省地方統籌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和水災害,強化四省統一規劃、統一調度、統一治理,建議南四湖有關地方開展協同立法,共同出台有關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

環資委經研究認為,議案提出的問題和意見建議非常重要,建議南四湖流域四省在有關實踐的基礎上,借鑑赤水河流域地方共同立法的經驗,開展南四湖流域地方共同立法的探索,為做好南四湖流域保護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17. 李秀香、買世蕊、孫斌等90名代表提出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議案3件(第94、309、406號)。議案提出,現行土地管理法部分內容存在部門職責分工不清、職責交叉等問題,已無法滿足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建議修改土地管理法,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職責,規範土地徵用範圍和徵地程序,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和相關收益使用有關制度,以及徵地補償、土地徵用聽證等制度,增加宅基地「三權分置」的內容。

環資委高度重視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與代表進行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了相關部門意見。自然資源部提出,2022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試點通知,進一步明確「自然資源部牽頭負責非住宅類房屋專項整治試點工作;農業農村部牽頭負責住宅類房屋專項整治試點工作」;2021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作了細化規定。農業農村部提出,依法規範宅基地「三權分置」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標,當前對宅基地「三權分置」的改革探索仍在進行中,一些好做法好經驗有待進一步實踐檢驗,本着穩妥審慎的原則,現階段宜着重開展理論研究和改革探索,及時總結經驗成果,將來逐步推進上升為法律法規。

環資委經研究認為,議案提出的問題和意見建議非常重要,對議案提出的明確相關部門職責的意見,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溝通;對議案提出的完善徵收徵用程序及有關制度等意見,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完善配套法規、標準,進一步開展有益探索,積累經驗,條件成熟時提出法律修改建議。

18. 陳隆梅、陳瑋等61名代表提出關於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議案2件(第101、473號)。議案提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存在罰則過重、缺少對個人違法行為的追究等問題,建議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充分考慮小微企業違法成本,審慎確定罰款數額;增加對個人非法傾倒建築垃圾等違法行為的處罰;修改相關名詞解釋,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環資委高度重視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與代表進行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意見。對議案提出的增加對個人違法行為處罰的建議,住房城鄉建設部提出,將積極開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修訂工作。對議案提出的充分考慮小微企業違法成本,審慎確定罰款數額的建議,生態環境部提出,將加大對地方制定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的指導,在執法中依法落實過罰相當的處罰原則;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議,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適當採取暫緩繳納、分期繳納等措施,減少對小微企業經營的影響。對議案提出的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九)項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解釋》第十六條相關名詞定義,加強行刑銜接的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司法解釋第十六條不是對「處置」行為的定義,而是對一種常見的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並構成犯罪情形的明確,目前正在開展相關司法解釋的修訂工作,將認真考慮議案所提建議,提高司法解釋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做好與相關法律的協調銜接。

環資委經研究認為,2020年修訂並實施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針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建立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措施,完善了監管制度,對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對議案針對法律實施中產生問題提出的意見,建議有關部門結合相關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修訂工作認真研究,加快完善相關配套法規、標準制度。

19. 黃久生、皇甫立、崔建梅等188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淮河保護法的議案3件(第113、118、292號)。議案提出,淮河流域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發源地,是我國重要的商品糧、煤炭和能源基地,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具有重要地位。近些年,隨着沿淮省市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持續推進,淮河流域面臨的水資源短缺問題日益凸顯,水質污染和水生態環境惡化問題依然嚴重,水旱災害易發多發問題十分突出,建議制定淮河保護法,加強淮河流域綜合治理和系統保護。

環資委高度重視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與有關地方人大和代表進行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司法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和農業農村部提出,淮河流域立法綜合性較強,涉及面廣,建議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立法必要性和立法重點等開展研究論證。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淮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1995年國務院頒布《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2018年出台《淮河生態經濟帶發展規劃》,對淮河流域水資源保護、生態保護修復、環境污染綜合治理進行系統部署。生態環境部組建淮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提出的「到2030年全國重點流域水質優良比例達到75%以上」的要求,確定了流域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農業農村部開展農業面源污染監測、資源化利用和治理等工作。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大江大河流域立法工作,制定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環資委經研究認為,加強淮河流域綜合治理和系統保護非常必要,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總結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等流域立法經驗的基礎上,適時啟動淮河保護立法的研究論證工作。

20. 秦和等31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環境教育法的議案1件(第217號)。議案提出,環境教育是提高國民環境意識、樹立正確發展觀的重要手段,建議儘快制定環境教育法,明確環境教育的主管部門、相關主體的責任義務、社區的環保宣傳教育義務、各階段學校教育的內容和方式,以及非政府組織、環保社會組織的義務等。

環資委高度重視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與代表進行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生態環境部開展環境教育立法比較研究和相關立法調研論證,發布《公民生態環境行為規範(試行)》《「美麗中國,我是行動者」提升公民生態文明意識行動計劃(2021─2025年)》等文件,引導公民踐行生態環境責任,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社會宣傳、中小學教師生態環境保護培訓等工作,積極推進環境教育。教育部推動各地落實加強中小學環境教育相關文件的要求,把環境教育作為中小學生德育工作的重要內容,指導地方和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環境教育主題活動,發揮課堂教育主要渠道,發揮綜合實踐的培養作用,引導高校加強環境學科領域人才培養。

環資委經研究認為,加強環境教育對引導公民有序參與環境保護、維護公眾環境健康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真研究議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持續大力推進環境教育工作力度,開展相關立法的前期調研論證工作。

21. 胡成中、庹勤慧、方同華等90名代表提出關於修改環境保護法的議案3件(第285、296、403號)。議案提出,為適應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國際經濟、環境的變化,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求,建議修改環境保護法,調整立法目的,引入先進環保理念,完善農村環境保護、生態安全、土壤污染防治、有毒化學品污染防治、外來物種入侵防治、物種保護等內容,明確政府的環境職責及其追責制度;增加「應對氣候變化」一章,確立應對氣候變化基本原則相關法律制度;明確社會組織可以對未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的機關提起環境行政訴訟,促進公眾參與機制的完善與發展。

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環境保護法實施,將開展環境保護法實施情況的檢查列入2022年度監督工作計劃。2022年8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聽取審議執法檢查報告並開展專題詢問。結合環境保護法執法檢查工作,環資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議案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各方面一致認為,貫徹黨中央關於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2014年修改的環境保護法將「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寫入立法目的,在理念、制度、保障措施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和創新,為我國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了基礎性、全局性法治保障。但是隨着經濟社會發展,法律實施中也出現一些新問題。對於議案提出的增加應對氣候變化、完善相關制度、加大處罰力度、完善公眾參與機制等意見,環資委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結合落實環境保護法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進行認真研究,開展相關立法的前期調研論證工作。

22. 陳鳳珍等31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節約用水法的議案1件(第293號)。議案提出,近年來,節約用水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但水資源供需矛盾突出、剛性約束不夠、利用效率不高,公眾節水意識不強,內生動力不足等問題依然較為明顯,亟需通過加強立法予以解決。建議制定節約用水法,將嚴格取水監管,推進農業節水增效、工業節水減排、城鎮節水降損以及非常規水源利用等方面的成功經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

環資委高度重視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與代表進行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落實節水優先方針,加大水資源節約保護力度,全面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是解決我國水資源短缺問題的根本出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水利部會同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完成節約用水條例的起草工作,並於2021年12月聯合報送國務院。議案提出的健全節水管理體制、建立節水管理制度、落實行業領域節水措施、建立節水激勵機制等主要建議,已在節約用水條例草案中作出相關規定。

環資委經研究認為,節約用水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水安全的重要舉措,也是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節約用水條例起草和審議過程中認真研究、充分吸收議案提出的意見建議,加快立法進程,切實加強水資源節約保護工作。

23. 李亞蘭等30名代表提出關於修改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的議案1件(第402號)。議案提出,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存在活動主體範圍規定不明確、海洋環境保護規定較為原則、爭議解決方式規定缺失等問題,與國際立法新動向有差距,不能適應新階段開發的需要。建議將法律名稱修改為深海海底區域資源開發法,將資源開發全過程納入法律適用範圍,增加履約保證金、商業保險、利益攸關方、環境範圍影響報告等規定,明確活動主體資格的確定標準,完善環境保護的相關條款。

環資委高度重視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與代表進行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自然資源部提出,隨着《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許可管理辦法》《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樣品管理暫行辦法》《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資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規章的頒布實施,促進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的制度措施不斷完善。當前,我國正在參與《「區域」內礦產資源開發規章》談判工作,雖然該談判已進入實質性階段,但成員國對惠益分享機制、經濟援助制度、技術轉讓制度、深海環境保護等問題仍存在較大爭議。考慮到《「區域」內礦產資源開發規章》尚未正式出台,修改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的時機和條件暫不成熟。

環資委經研究認為,我國是國際海底事務的積極參與者和貢獻者,當前國際海底規則還在持續建立中,對議案提出的意見,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吸收國外立法經驗以及追蹤國際最新趨勢的基礎上,結合正在進行的《「區域」內礦產資源開發規章》談判活動,在相關立法工作中積極研究考慮。

24. 徐曉等30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水庫泄洪法的議案1件(第436號)。議案提出,現行法律法規僅對水庫放水泄洪作出一般性規定,沒有具體執行細則,更沒有責任追究機制。水庫放水泄洪的超前性、隨意性、預警性問題得不到根本解決。建議制定水庫泄洪法,確立以人為本、人民至上的指導思想,細化機構設置、職責權限、運行機制、災害賠償、工作監督和責任追究等內容,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環資委高度重視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與代表進行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水利部和應急管理部提出,水庫安全是防汛安全的重中之重,防洪法第三十一條對水庫泄洪作出了原則性規定,《防汛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對水利工程調度運用、泄洪預警等作出規定,水利部出台的《汛限水位監督管理規定(試行)》《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大中型水庫汛期調度運用規定(試行)》等規章對汛期調度方案、監測預報、調度管理等提出具體要求;建議在總結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基礎上,與正在推進的防洪法修訂工作統籌考慮,健全完善水庫泄洪相關制度。

環資委經研究認為,水庫泄洪是防洪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汛期防洪調度的重要措施。對於議案提出的意見,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結合防洪法、防汛條例等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認真研究考慮,充實水庫泄洪管理的制度措施,完善防洪管理法律制度。

25. 胡季強等30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法的議案1件(第465號)。議案提出,現行立法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容較為分散,缺少明確、統一的要求,建議制定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法。明確生態文明的定義,規定生態文明建設的目標、戰略、任務、路徑和方法,明晰各部門職責,強化評價與考核、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等相關制度。

環資委高度重視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與代表進行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生態環境部提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性法律、單項法律,以及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等構成的較為完整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下一步是制定一部宏觀的綜合性法律,對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還是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需要深入研究論證。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提出,將積極配合做好生態文明建設相關立法和立法研究論證工作,加快推進生態文明法治體系建設。

環資委經研究認為,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立法不斷豐富完善,覆蓋全面、務實管用、嚴格嚴密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生態環保法律體系初步形成。新時代對生態文明法治建設提出新任務新要求,需要進一步完善生態環保法律體系,增強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對於議案提出的意見建議,環資委將會同有關方面,在今後的立法工作中認真研究。

四、1件議案提出的1個監督項目,法律實施情況的報告已經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編輯]

26. 黨永富等30名代表提出關於開展環境保護法執法檢查的議案1件(第116號)。議案提出,我國生態環境保護髮生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但仍面臨資源約束趨緊等問題。建議開展環境保護法執法檢查,全面檢查法律規定落實情況、政府及相關部門環保責任落實情況,了解法律實施中的新問題、新情況,督促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強化執法能力建設,加大對違法行為的監管和懲處力度等。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度監督工作計劃,2022年3月至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了環境保護法執法檢查。栗戰書委員長和張春賢、沈躍躍、丁仲禮副委員長分別帶隊赴黑龍江等7個省(自治區)開展檢查,同時委託2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的法律實施情況開展檢查,實現執法檢查「全覆蓋」。2022年8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聽取審議執法檢查報告並開展專題詢問。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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