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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教科書問題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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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教科書問題的決議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1996年5月25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6年/第24號
(1996年5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

為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使用的教科書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並保持香港現行教科書出版、發行制度的連續性和教育方面的平衡過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現行教科書一般可繼續使用,有關內容應與基本法的規定相一致。出版社和學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事實,調整教科書內容,為學生提供適當的教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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