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臨時立法會在1997年6月30日前開展工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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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關於香港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臨時立法會在1997年6月30日前工作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1997年2月1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7年/第5號
(1997年2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八次全體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決定: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在1997年6月30日前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負責籌組第一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財政預算案、擬定法案,提交臨時立法會審議;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任命終審法院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其它各級法院法官;與臨時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聯合提名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等。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在1997年6月30日前根據基本法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立法程序的規定,並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的決定》的規定,制定議事規則和表決程序,審議通過法案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對已通過的法案進行確認,並報行政長官簽署,公布實施,完成立法程序。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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