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眾假日安排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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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眾假日安排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1996年3月24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6年/第24號

(1996年3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

鑑於1997年7月1日我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有需要對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的香港公眾假日作出過渡性安排,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決定:

一、1997年下半年香港公眾假日為:

1、香港回歸祖國,特別行政區成立日(7月1日)

2、香港回歸祖國,特別行政區成立日第二天(7月2日)

3、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8月第三個星期一)

4、中秋節第二天

5、國慶節(10月1日)

6、國慶節第二天(10月2日)

7、重陽節

8、聖誕節

9、聖誕節第二天

二、1998年香港公眾假日為:

1、元旦(1月1日)

2、農曆年初一

3、農曆年初二

4、農曆年初三

5、耶穌受難日

6、耶穌受難日第二天

7、復活節

8、清明節

9、端午節

10、香港回歸祖國,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月1日)

11、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8月第三個星期一)

12、中秋節第二天

13、國慶節(10月1日)

14、國慶節第二天(10月2日)

15、重陽節

16、聖誕節

17、聖誕節第二天

三、上述安排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通過適當程序予以實施。對於香港社會團體和人士提出的增加其它公眾假日的建議,擬轉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考慮。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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