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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於供銷社接受土改勝利果實房屋等財產所有權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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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供銷社接受土改勝利果實房屋等財產所有權問題的通知
〔67〕合財字第244號
1967年8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供銷合作總社
中國商務法規

最近有河北、山東、浙江等地基層供銷合作社來信、來電報,或來人反映,目前有些生產隊社員或革命群眾組織,向供銷社提出要求,將供銷社建立初期,當地撥給供銷社使用的土改勝利果實,房屋、廟宇、祠堂等財產,退給生產隊,同時要求供銷社支付十幾年來的房租費。要求總社明確處理辦法。

關於供銷社接受使用的土改勝利果實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問題,在一九五〇年十二月九日,中央合作事業管理局制定的《各級合作社資金財產清理辦法》中,曾規定「土改時未分果實,或其他相同性質的資金及財產,由合作社代管者,應徵詢有關群眾同意,作為合作社所有;無法徵詢或意見分岐時,得經地方政府同意,收歸合作社所有。此項資金及財產的全部價值(重新計價)收入特別公積金科目。」這個辦法,經中央財經委員會轉知各級政府及財委協助辦理。當時,各地供銷社根據這個規定,對土改勝利果實的房屋產權問題已經解決了。現在有的地區又重新提出這個問題,主要是對當時情況不了解。我們意見,土改時,未分的勝利果實,撥給供銷社使用的房屋等財產,以及供銷社使用多年的廟宇、祠堂等,應仍按照一九五〇年十二月九日,中央合作事業管理局所發文件規定的原則處理。對於當時已經辦理手續的,仍然有效;尚未辦理手續的,應即向當地的區或公社補辦手續,收入「固定資金」。同時,要向社員群眾,作好宣傳解釋工作。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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