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2年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官方來源

關於印發《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計發(200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文化廳(局)、財政廳(局),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中心:

  為保證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的順利實施,規範和加強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財經制度和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實施方案,我們制訂了《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文化部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日


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保證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的順利實施,規範和加強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財經制度和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實施方案,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中央財政安排用於對全國文化信息資源進行數字化加工、整合,並通過網絡為社會公眾享用的文化工程及其相關管理工作的補助經費。

  第三條 專項資金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必須按照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擠占、挪用。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接受文化、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編輯]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重點用於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國家中心(以下簡稱國家中心)、西部及老少邊窮地區的省(區、市)級分中心和基層中心的補助。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具體使用範圍包括:

  一、國家中心文化信息資源的採集、加工費;

  二、國家中心設備購置、網絡系統運行和維護經費;

  三、國家中心軟件研製和開發費用;

  四、國家中心知識產權購置費用;

  五、需要重點扶持地區的省(區、市)級分中心和基層中心設備購置補助費用;

  六、人員培訓費用;

  七、工程管理費;

  八、其他相關費用。

  第八條 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按照專項資金的5%提取工程管理費,其開支範圍包括會議經費、調研經費、審計檢查費用、其他相關費用等。

  第九條 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專家諮詢委員會的諮詢、論證等費用在國家中心的有關經費中列支。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請和審批[編輯]

  第十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單位必須具備規定的基礎條件。凡具備基礎條件且符合補助範圍的單位可申請專項資金,申請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5月30日。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應認真填寫「全國文化信息源共享工程專項資金申報書」。

  第十二條 國家中心的經費直接向文化部計劃財務司申請。

  第十三條 省(區、市)文化行政部門所屬單位以及地、市、縣文化部門所屬單位申請專項資金時,均需逐級上報省(區、市)文化行政部門,經省(區、市)文化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向文化部、財政部提出申請。凡越級上報或單獨自行上報的申請均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對國家中心、各省(區、市)文化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報來的申請,由文化部計劃財務司審核匯總,根據當年專項資金的經費預算,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報經領導小組批准後,下達補助經費指標。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申報、逐項核定、專款專用、直接支付、跟蹤反饋的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文化部、財政部負責國家中心使用的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省(區、市)文化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使用的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對需要採取政府採購的設備、物資,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直接支付,根據項目實施進度,一次或分次撥付用款單位。

  第十九條 當年未完工項目,結餘資金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二十條 每年第一季度,國家中心、省(區、市)文化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將上年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上報文化部、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文化部、財政部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實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對補助金額較大的單位或者項目,作重點檢查或審計。

  第二十二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文化部、財政部將暫停核批申報單位的補助項目,收回已撥經費,並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虛報基礎條件而取得補助經費;

  二、虛列補助經費預算;

  三、擅自變更補助項目內容;

  四、挪用專項資金;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國家財產浪費和損失。

第五章 附則[編輯]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