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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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管理暫行辦法 2002年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官方來源
文化部關於印發《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社圖發〔200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計劃單列市文化局,國家圖書館、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國家中心:

  為保證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的順利實施,規範和加強工程的組織、管理工作,根據文化部、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於實施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的通知》和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實施方案,我部制定了《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文 化 部

二○一○年六月三日


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管理暫行辦法[編輯]

第一章 總  則[編輯]

  第一條 為保證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簡稱 「共享工程 」)的順利實施,規範和加強工程的組織、管理工作,根據文化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實施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的通知》和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是一項利用現代高新技術手段,整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全國各類文化信息資源,通過通訊網絡為社會公眾享用的文化工程,遵循公益性為主、社會效益第一的原則。

  第三條 「共享工程」遵循統一領導、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共享工程」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按照文化部、財政部印發的《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編輯]

  第五條 為加強工程的組織領導,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成立領導小組和專家諮詢委員會。在國家圖書館建立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國家中心(簡稱國家中心)。

  第六條 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工程有關政策和工程建設規劃,審定實施方案。

  (二)組織專家對重大技術問題進行論證。

  (三)指導、協調全國性的資源建設和技術研發。

  (四)負責與有關部委的協調。

  (五)審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監督執行。

  (六)制定國家中心職責,指導、監督國家中心的運行。

  (七)制定工程管理辦法,審定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八)批准工程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實施,指導人員培訓工作。

  (九)制定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審定專項資金預算方案,指導、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

  (十)指導各地制定工程實施方案。

  「共享工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

  第七條 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專家諮詢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協助領導小組對「共享工程」的規劃、實施方案、資源建設、標準規範、技術路線等重大問題進行諮詢與論證。

  第八條 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國家中心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規劃、設計和實施 「共享工程 」的總體技術方案,編制經費預算草案。

  (二)負責組織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研發、制定、推廣工作。

  (三)負責文化信息資源整合總體方案的設計和分步實施,並負責資源庫的管理。

  (四)負責指導省(區、市)分中心(以下簡稱分中心)的業務建設,包括技術指導、資源建設、人員培訓、服務指導等。

  (五)負責國家中心與各分中心之間數字資源的同步與更新,「共享工程 」系統正常運轉的各項工作。

  (六)根據 「共享工程 」領導小組的要求,制定具體項目的實施細則,負責項目質量控制和驗收工作。

  (七)完成 「共享工程 」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國家中心的經費單獨核算。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成立相應的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領導小組,組織、領導本地的「共享工程」工作。同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共享工程」分中心。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共享工程」領導小組向全國「共享工程」領導小組報送本省「共享工程」工作方案,經論證確認後,由國家中心與分中心簽訂實施協議。

第三章 資源建設管理[編輯]

  第十一條 「共享工程」資源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宏觀協調,避免重複建設。

  第十二條 國家中心和分中心在資源建設中要嚴格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著者和製作者的權益。

  第十三條 分中心在資源建設中應緊密結合本地區文化信息資源的特點,重點建設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信息資源。

  第十四條 分中心製作的數字資源,可以整合到國家中心的資源庫中,實行集中發送服務;也可以存放在本省分中心的數據庫中,採取分布式服務。

第四章 分中心和基層中心的管理[編輯]

  第十五條 分中心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局域網主幹通訊能力不低於100MB。

  (二)對外網絡接口不低於2MB。

  (三)局域網工作站總數不少於60台。

  (四)配置專用服務器的硬盤容量不少於500GB。

  (五)配有專職技術人員與資源加工人員。

  (六)設備條件可支持30個以上基層中心的建設。

  第十六條 分中心負責本省(區、市)文化信息資源的建設與服務,負責本省(區、市)網絡運行的維護,指導基層中心的建設,培訓基層中心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 基層中心可設在地、市、縣、鄉鎮、街道、社區、村等各級文化設施內,應當有專門的服務場所和設備,應保證閱讀書、報、刊和文化娛樂動靜分開。

  第十八條 基層中心應配備專人(專職或兼職)對設備進行操作和管理,同時負責監督和制止製作、查閱、傳播、複製有害信息和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工作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並經過專門培訓。

  第十九條 各級中心均要建立用戶用機登記制度,對用戶名稱、證件代碼、用機代碼、用機起止時間等內容進行登記,登記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服務系統必須具備完善的日誌文件管理功能,日誌文件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

第五章 信息服務管理[編輯]

  第二十條 各級中心均應在局域網範圍內積極開展面向社會公眾的文化信息服務。可根據不同用戶對象、不同時間或季節合理安排活動項目,以充分利用現有設備和「共享工程」網上資源。

  第二十一條 各級中心要加強對用戶的管理,要在室內服務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有關網絡信息服務的規章制度,並明確規定:

  (一)用戶不得利用各中心的設備和場所,製作、傳播含有色情、賭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內容的電腦遊戲和信息。

  (二)用戶不得從事危害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為。

  (三)用戶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製作、複製、查閱、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3.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傳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對服務效果顯著、資源建設工作突出的分中心,經「共享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國家中心評選,給與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分中心和基層中心如果無特殊故障不能正常開展活動或有與「共享工程」服務宗旨相違背的行為,一經發現,將酌情予以通報批評或停止提供資源、收回補助資金。

第六章 附  則[編輯]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由全國文化信息共享工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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