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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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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已於2014年5月21日被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 (2014年)廢止。
1999年 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2009年修訂)
2009年12月28日
發布機關: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總後勤部衛生部
發布於衛醫政發〔2009〕128號
有效期:2010年1月1日—2014年5月21日(不含本日)
2014年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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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有關條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是指對無償獻血事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個人、集體、省(市)和部隊,依據本規定給予的獎勵。

第三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精神獎勵為主,按照規定的獎項、標準、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 國家級表彰活動每兩年舉行一次。

第二章 表彰獎項及獲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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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項分為 「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獻血促進獎」、「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和「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

第六條 無償獻血奉獻獎,用以獎勵多次自願無償獻血者。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 銅獎,自願無償獻血達20次以上的獻血者;

(二) 銀獎,自願無償獻血達30次以上的獻血者;

(三) 金獎,自願無償獻血達40次以上的獻血者。

第七條 無償獻血促進獎,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單位獎,捐款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捐贈採血設備、設施價值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單位;

(二)個人獎,捐款人民幣30萬元以上或捐贈採血設備、設施價值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個人;

(三)特別獎,長年為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各界人士及部門。

第八條 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用以獎勵積極參與無償獻血志願服務工作的個人。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 「一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120小時的志願者;

(二) 「二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240小時的志願者;

(三) 「三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360小時的志願者;

(四) 「四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480小時的志願者;

(五) 「五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600小時的志願者;

(六) 「終身榮譽獎」,無償獻血志願服務時間超過十年且累計時間超過1500小時,或累計時間超過3000小時的志願者。

第九條 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用以獎勵積極支持無償獻血事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地、州、盟)。其獲獎標準為:

(一)臨床用血100%來自自願無償獻血;

(二)當地獻血人群中固定無償獻血者比例達到50%以上;

(三)15-55周歲人口中,城市居民對無償獻血知曉率應達到85%以上,農村居民應達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應達到95%以上;

(四)當地新聞媒體積極播放宣傳無償獻血知識的公益廣告,其中每日早7時至晚10時廣播、電視等媒體確保播出2次以上;

(五)轄區內70%以上的公共場所,如主要路段、街頭、廣場、公園、商業區和旅遊景區等,免費設置無償獻血知識的公益廣告牌或宣傳欄;

(六)根據當地醫療機構臨床用血量,設置布局合理、數量適當的固定獻血屋(點)。

第十條 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做出貢獻的軍隊和武警部隊。其獲獎標準為:

官兵無償獻血知曉率達到95%以上、自願無償獻血100%的軍隊和武警部隊軍級(獨立師)以上單位。

第十一條 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用以獎勵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者。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奉獻獎,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1次的捐獻者;

(二)特別獎,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2次以上的捐獻者,或者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1次且自願無償獻血20次以上的捐獻者。

第三章 表彰權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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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各地市衛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相關申請材料的收集、報送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統計、初審工作。

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總後勤部衛生部組成「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負責對無償獻血表彰獎項的審核、評定、審批。

第十三條 各地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表彰:

(一)無償獻血奉獻獎銅獎;

(二)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一星級至三星級)。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負責表彰:

(一) 無償獻血奉獻獎銀獎;

(二) 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四星級至五星級);

(三) 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奉獻獎。

第十五條 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總後勤部衛生部負責表彰:

(一)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

(二)無償獻血促進獎;

(三)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

(四)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

(五)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

(六)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特別獎。

第十六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個人、集體、省(市)和部隊符合相應獎項獲獎標準的,由個人、單位或當地采供血機構提交申請材料,並按照規定的表彰獎勵權限上報地市衛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

(二)地市有關部門收集、統計相關申請材料,並報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

(三)省級有關單位對各地市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並制定評定合格名單,在一定範圍內以適當形式公示7個工作日;

(四)公示期滿後,由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總後勤部衛生部對各省和軍隊有關單位上報的合格材料進行覆核,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對曾在不同地區參加無償獻血的獻血者提出申報的,各地應認真核對有關獻血者信息,及時受理,不得拒絕受理符合表彰條件獻血者的申報要求。

第四章 表彰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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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申報個人、集體、省(市)和部隊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經核實後,取消其申報資格,4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已經進行獎勵的,審批機關將撤銷獎勵,收回獎勵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參與無償獻血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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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無償獻血是指公民在無報酬的情況下,自願捐獻自身血液的行為。

固定無償獻血者是指至少獻過3次血,且近12個月內獻血至少1次,並承諾未來一年之內再次獻血的。

第二十一條 表彰評定的無償獻血次數按以下規定進行折算統計: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計算;

機採血小板每1個治療單位按1次,2個治療單位按2次計算;

《獻血法》頒布前的無償獻血次數可以累加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華僑、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在華人員於中國大陸地區獻血後的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表彰的各類獎項為榮譽獎勵。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和軍隊有關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及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表彰獎勵方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1999年7月12日發布的《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同期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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