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否兼任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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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否兼任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問題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5年11月10日
(1955年11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註:1980年第4期公報補充收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5年11月10日第二十六次會議討論了福建省人民委員會、湖北省人民委員會提出的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是否可以兼任各級人民委員會的委員的問題,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一概不能在各級人民委員會兼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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